舊金山對日和約名詞解釋
舊金山對日和約名詞解釋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 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的48個戰(zhàn)勝國與戰(zhàn)敗國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條約,。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戰(zhàn)敗國日本的領土及國際地位問題,。和約的聲明:日本承認朝鮮半島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
《舊金山和約》是身為戰(zhàn)敗國的日本確立戰(zhàn)后再次崛起和確立國家走向的決定性合約,。因《舊金山和約》簽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取得聯(lián)合國席位因此 被美國、英國,、法國等國排除在外,,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和約簽訂均未承認過《舊金山和約》。
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 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是同盟國與軸心國日本所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在美國舊金山簽訂了這份和約,,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戰(zhàn)敗國日本的戰(zhàn)后地位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
擴展知識
《對日和約》簽訂不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周恩來代表中國人民,,在1951年9月18日紀念“九·一八”事變時,,再次發(fā)表《關于美國及其仆從國家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聲明:舊金山和約由于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占領日本的狀態(tài);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復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lián)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lián)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lián)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lián)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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