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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材料清單篇一
融資主體(機構)資料清單:
1、公司簡介(含公司歷史,、經營業(yè)務、股東介紹,、部門設置等),;
2、最新公司章程(全體股東簽署版復印件),、驗資報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個人簡歷,;
4、最新經工商年檢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最新經年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
5、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
6,、驗資報告、近二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最近月份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7、公司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貸款卡復印件(應含貸款卡號碼和查詢密碼)及最新貸款信息清單
8,、公司最新負債情況說明書
? 應詳細列明各項債務、或有負債的情況及還本付息情況,;
? 如公司提供擔保應詳細列明擔保情況,,包括擔保余額以及每筆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方式,、被擔保公司狀況和關系,;
? 應詳細列明公司所有財產抵押、質押,、查封,、凍結、扣押等受限情況的說明及相關協議或文件(如有)
9,、公司最新投資情況說明書(應詳細列明各重大投資項目的簡況,、金額及收益情況等);
10,、尚未了結或即將面臨的可能對公司財產有影響的訴訟,、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的情況說明
11、還款來源說明
另:
1,、項目的可研報告,。
股權質押材料清單篇二
股權質押材料清單
1、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
2,、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與質押合同;
3,、雙方營業(yè)執(zhí)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雙方法定代表人在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6,、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出質方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8,、出質方股權證持有卡原件;
9,、出質方須出具本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10、出質股份如是國家股的,,還須出具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質押的批準文件,;
11、光谷聯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股權質押登記申請書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出質方: 公司與質權方: 公司/銀行達成股權質押(貸款)協議,,出質方(托管帳戶)申請將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權質押給質權方,質押股數為(大寫)股,,(小寫)股,。股份質押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請貴所予以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xù)。
出質方保證:對上述股權擁有完全的,、充分的處分權,,保證該股權在貴所正式辦理質押登記之日前未設置質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辦理質押登記后,,該股權如發(fā)生變更,,必須征得質權方同意,并在貴所登記,,否則所引發(fā)責任由出質方承擔,。
因本次質押引起任何法律責任,由出質方,、質權方承擔,,與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無關。
特此申請!
出質方(印章): 質權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在職證明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茲證明
同志,,有效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在我公司任
職務,,現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授權委托書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茲授權 同志,,有效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到貴所全權負責辦理股權質押融資的相關手續(xù),。
特此授權
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
股權質押材料清單篇三
股權質押材料清單
1、質押雙方出具質押登記申請書,;
2,、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與質押合同;
3,、雙方營業(yè)執(zhí)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雙方法定代表人在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6,、雙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出質方托管帳戶原件及復印件,;
8,、出質方股權證持有卡原件,;
9、出質方須出具本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同意出質的決議,;
10,、出質股份如是國家股的,還須出具政府有關部門同意質押的批準文件,;
11,、光谷聯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股權質押登記申請書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出質方: 公司與質權方: 公司/銀行達成股權質押(貸款)協議,,出質方(托管帳戶)申請將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權質押給質權方,,質押股數為(大寫)股,(小寫)股,。股份質押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請貴所予以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xù)。
出質方保證:對上述股權擁有完全的,、充分的處分權,,保證該股權在貴所正式辦理質押登記之日前未設置質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辦理質押登記后,,該股權如發(fā)生變更,,必須征得質權方同意,并在貴所登記,,否則所引發(fā)責任由出質方承擔,。
因本次質押引起任何法律責任,由出質方,、質權方承擔,,與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無關。
特此申請!
出質方(印章): 質權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在職證明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茲證明
同志,,有效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在我公司任
職務,,現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法人授權委托書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我公司
同志,,有效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到貴所全權負責辦理我公司的股權質押融資的相關手續(xù),。
特此授權
公司(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股權質押材料清單篇四
沒什么要求,,可以是公司法人持股 也可以是個人持股出質~~~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都有哪些條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⑴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⑵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它有關文件。
⑶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⑷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三,、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若重復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⑴記名股票于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⑵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⑶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⑷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⑸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⑹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⑺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
第二步,,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準用禁止流質的規(guī)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出質行為生效條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一 一般規(guī)定
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份,,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優(yōu)先購買權。即,,不能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則股權不能質押給股東以外的人,股權所有者只
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只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即可,。
二 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質押
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guī)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xù),。
根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核定企業(yè)國有資本、監(jiān)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
三 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這些企業(yè)在中國設立,,是中國法人,除對外發(fā)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資一般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質押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如果中外合資,、合作企業(yè)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而使企業(yè)變成外資企業(yè),,且該企業(yè)限制設立外資企業(yè)的行業(yè),則該企業(yè)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另外,,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該股權的作價依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
一一般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guī)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可以發(fā)行股票,其股權以股票形式來表現,,分為記名股與無記名股,。公司向發(fā)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fā)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對社會公眾發(fā)行的股票則既有記名股也有無記名股。
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經背書質押的無記名股票,,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
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不得用于購買股票),制訂還款計劃,,并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
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后,,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并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guī)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xù),。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辦理國有股質押備案應當向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如下文件:
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證明文件;2.質押的可行性報告及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3.質押協議副本,;4.資金使用及還款計劃,;5.關于國有股質押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步,,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第一種:協議實現
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依法轉讓實現質權,質權人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二種:訴訟實現
如出質人拒絕或協商不能,,則質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現質權。相關事項:
一,、股權質押的風險
1.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對于出質人的道德風險無法控制。
對于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鑒于法律只規(guī)定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沒有向任何中介機構或者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該股份被質押的事實應該通過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披露,,股東名冊又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使得質權人的質權能否順利實現完全依賴于出質人誠實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后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權人質權的實現,。
2.在質權人(擔保人)對債權人履行擔保責任后,在實現質權時,,由于法律對于質權的實現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是說可以訴訟解決。因此,,如協議解決,,必須在出質人能夠找到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出質人破產或被注銷而聯系不到時,,協議解決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從而只能采取訴訟解決,,但訴訟解決又費時、費力,、費錢,。
二、質物的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約定。上述孳息應首先充抵
收取孳息的費用,。
三,、質物的提前轉讓
出質人只有在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后才可以轉讓已設質的股份,其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質權的效力范圍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五,、訴訟范圍
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實際操作中,,對于記名股票或者出資,鑒于法律對于質權的實現尚無明確規(guī)定,,雙方可以在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質權人在履行擔保責任后,,有權直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拍賣,,以拍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股權質押材料清單篇五
一、股權質押公示及其效力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財產制度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財產不再拘泥于有體物,股票等有價證券大量出現,,并成為財產范疇中的新內容,;股權及其他一些權利也開始成為質押的標的,登上了擔保制度的舞臺,?!斗▏穹ǖ洹返?29條規(guī)定:以請求償還到期款項或動產目的之債權及訴權,,金融商業(yè)或產業(yè)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均依法規(guī)定為動產,。這是最早將公司的股份納入動產范疇的法律規(guī)定,也是法國民法典將權利質權視為動產質權的一種形式,。瑞士民法典也有將特定權利作為所有權客體而設質的法律規(guī)定,。正如史尚寬所說,股權內容的財產性特征加上股權的可讓與性,,及股權并不適于設質權利的排除,,使股權完全符合質權之標的。[1]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同樣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說,如果不能通過一定方式從外部查知股權設質,、變動的情形,,就會給第三人帶來潛在的不測損害,也會給質權人造成權利實現的隱性風險,,影響交易安全,。這實際上就涉及到股權質押的公示問題。所謂股權質押公示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股權質權的存在和變動情形,以保護質權人和第三人權益的擔保物權制度,。公司股東在將股權設質的情形下,,如果股東的該意思表示不能為第三人所知悉,而這種行為的結果卻要產生絕對效力和排他效力,,這就涉及到以特定股權質權交易當事人為代表的主體利益和以不特定第三人為代表的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故此,法律就要確定股權質權應當以外界能夠知悉的方式予以公開展示,,以便第三人知悉股權的變動狀態(tài),,使得股權存在和變動的狀況清晰明了,以增加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對權利交易的安全感,,從而使股權質權的絕對效力和排他效力具有正當性,。
關于股權質押的公示效力問題,歷來存在著不同的理論和立法例,。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理論以成立要件主義或稱有效要件主義為主,,即公示乃股權質權成立、發(fā)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備條件,。[2]日本民法理論以對抗要件主義為主,。日本民法規(guī)定,,股權質權經當事人合意即發(fā)生效力,但唯經公示,,才發(fā)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股份出質的公示,以股票交付的方式為之,;以出資額出質的公示,,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3]這些理論后來逐步成為了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理論,。
實際上,,股權質押公示效力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股權質權在什么情況下成立,,即在什么情況下發(fā)生效力的問題。股權質權是通過質押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還是只有通過公示才能成立,。這既是股權質押公示效力的模式問題,也是涉及股權質押合同成立和股權質權成立的關系問題,。按照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的觀點,,不論股權質押當事人合意與否,只有公示才是質權成立的要件,,同時也是對抗第三人的必要要件,。公示是質權生效和對抗第三人的唯一的、必要的要件,;按照對抗主義的觀點,,股權質押當事人合意即可使股權質權成立,公示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從我國物權法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我國在股權質押公示效力問題上采取的是折衷主義制度模式,即股權質押合同以當事人合意為生效要件,,而股權質權則以公示為成立要件和對抗第三人的唯一要件,。物權法的這一規(guī)定克服了擔保法的混淆性法律規(guī)定,[4]恢復了質押制度的本來面目,,使得法律規(guī)定具有了明確性和法律適用的可操作性,。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就這一問題,要以物權法的規(guī)定作為依據,,而不能繼續(xù)以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作為依據,。
第二,,股權質權公示對什么人、具有什么約束力的問題,。就該問題,,通說一
般只是強調股權質權公示對于第三人的對抗效力。在這里,,我們從如下三個相關的主體角度來分別闡述,。
首先,,股權質押公示對于質權人具有權利鎖定效力,。所謂權利鎖定效力是指股權質權一旦設定就以特定的方式將該質權固定為質權人,非該質權人主體依法變更,,他人不得變更,。亦即,股權質押通過公示承認了質權人的質權,,使之具有排他性,,非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同一股權再設質權,也不得出賣,、轉讓該股權,。
其次,股權質押公示對于出質人具有剛性約束力,。公司股東以其擁有的公司股權設質,,股權出質后對出質人形成了較強的履行約束力。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時,,質權人可能會將質押給他的股權依法處置,來實現自己的權利,。這樣就對出質人形成了直接的股權變更的風險約束,。這種約束力潛在地加大了對出質人自身的督促和約束,也加大了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督促和約束,。因此,,股權質押公示制度本身就是一種權利保障機制。
最后,,股權質押公示對于第三人具有對抗效力和權利保護效力,。所謂對抗效力是指股權出質一經公示,即使未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出質事項,,當出質股東將股權轉讓于第三人時,,質權人可以行使追及權;當將股權再次出質于第三人時,,原質權具有優(yōu)先的效力,。這種效力,,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是對于第三人的權利保護效力,,我們可以稱之為善意保護效力,,即指法律對第三人因信賴公示而從公示的物權人處善意取得物權的,予以強制保護,,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奪的效力,。正如我國學者所說,在公示的物權人與真實的物權人不一致的情況下,,信賴公示并與公示的物權人進行交易行為的人,,法律承認其產生與真實的物權人進行交易的相同效果。[5]一方面,,公示使得第三人可以明確查知股權狀況,,不至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權利受到限制或損害,;另一方面,,既使出現質權人對抗第三人的情況,善意第三人還可以通過其他途經追究就同一股權出質的出質人的違約等法律責任,,來保障和實現自己的權利,。
第三,股權質押公示在什么范圍內有效,,即什么樣的股權出質需要公示的問題,。我國《擔保法》第78條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稉7ㄋ痉ń忉尅返?03條規(guī)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guī)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從這樣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擔保法沒有明確哪些股權質押后需要公示,,而且所用的“股權”,、“股份”的表述也不統一。我國《物權法》第226條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物權法的規(guī)定來看,,股權質押公示主要是針對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出質的股權,??梢姡段餀喾ā返倪@一規(guī)定不但明確了股權質押公示的主體,,也明確了出質股權公示效力的范圍,。[6]這樣就徹底克服了擔保法規(guī)定的混亂性和表述的不統一。
二,、股權質押公示效力來源機理
從如上的分析可知,,所謂股權質押公示效力是指有關股權質押公示在什么情
形下、對什么人,、在什么范圍內具有約束力的問題,。那么,這種公示效力的來源機理是什么,?為什么股權質押公示能具有這樣的效力呢,?
首先,股權質押公示效力源于法律信用機理,。法律信用機理是指從法律角度為信用提供的一種制度形態(tài),。由于現代復雜多變社會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因素,人們在交易過程中,,不得不慎之又慎,。在現代交易中,啟動信用機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市場交易陷入無序和不可知,、不可信狀態(tài)的危險。正因如此,物權制度中的公示原則和制度形態(tài)得以出現,,亦即物權的變動必須以一種客觀的可以認定的方式加以展示,,從而獲得他人、社會和法律認可的效力,。股權質押就是基于這種信用機制,。因為,股權是一種權利,具有抽象性,通過人們的感知是無法判準的,,只有通過一種機制才能使得它成為一種為人們所認知,、控制和利用的價值對象?;谶@種信用,質權人可以確定權屬,享有質權,,而且可以確信法律保護這種權利;基于這種信用,,出質人由于其股權狀況被公布于眾,,使得社會對其行為可以進行公開監(jiān)督,督促其樹立商業(yè)信用,,提高商業(yè)信譽度,,此外,股權質押公示也對出質人產生履約的剛性約束力,,制約和督促其履行約定,,保證質權人利益;基于這種信用,,第三人可以信賴質權人擁有的對抗自己的權利,,而且,這種信賴是有法律保障的,。
其次,,股權質押公示效力源于交易安全保障機理。股權質押設立的目的在于維護債權的安全,,維護交易的安全,。股權質押的設定,必然會給債務人產生物質上和心理上的雙重壓力,,可以提高其履約的自覺性,,并能夠救濟因債務人的不履行行為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保證債權的實現,。在一般的物權理論中,,基于法律行為而引起的物權變動本來是利益相關當事人之私事,盡可以密而為之,亦合乎私法自治之精神,,惟為一方面加強權利保護,,實現物權之靜態(tài)安全,另一方面更為交易安全計算,,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利益,,實現債權之動態(tài)安全,法律始有公示之制度設計,。正如我國學者所言:物權公示原則“一方面使物權變動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權利瑕疵而蒙受損失”。[7]當然,,與一般權利質權的安全功能不同的是股權質押制度的安全功能具有特殊性,。由于股權的價值會隨著市場行情而波動,并會影響擔保的效果,,危及債權的安全,,降低股權質押擔保的效力。因此,,在股權質權公示的情況下,,法律賦予質權人以質權保全之權利,當股權價值大幅度下降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進一步的擔保,,否則質權人有權將出質股權變賣并從中受償。[8]
最后,,股權質押公示效力源于交易便捷機理。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能夠實現交易的快捷是人們的普遍追求,,也是市場的客觀需要。
股權質押主要通過公示使債務人產生償債的心理壓力,,客觀上為債權人節(jié)約了監(jiān)管成本,,也為債務人降低擔保成本,并進而為債權人節(jié)約為雙方當事人節(jié)約清償成本,。對于質權人,,要想成為出質股權的權利人,享有合法,、有效的質權,,惟有通過公示才能獲得出質人的股權狀況,也惟有及時公示,,才能明確質權,,有效保障質權人權利。對于出質人,通過質押股權盡快實現交易是其追求的質押擔保的最終目標,。為了達到此目標,,惟有將股權質押的情形盡快公布于眾,讓社會能夠及時查知股權狀況及出質情形,,讓質權人及時確信其已經享有質權,,及時承擔起擔保責任??梢?,為了實現交易的便捷,對于出質人就其股權出質提出了更高的公示要求,。對于第三人,,惟有公示才能及時查知出質股權狀況,而不至于因不知情而出現被質權人提出抗辯的情形,,從而導致自己的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不利后果,。
當然,交易便捷并不等于不要必要的程序,。對于有限責任公示的股東以其股
權出質的,,是否要由公司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這個問題既涉及交易便捷的實現,,又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程序的保障,。對于這個問題,我國理論界的觀點莫衷一是,。在這里,,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仍然需要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公司法有關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涉及到股權轉讓中對于公司發(fā)起人等特殊主體進行限定的相關規(guī)定是非常必要的,,在此毋庸多論,。而就物權法出臺以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仍然需要對其進行過半數股東同意的限制,,我國有學者對此持不同觀點,。吳春岐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無需由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9]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也需要由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首先,,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東對外出質其股權存在著股權轉讓的潛在可能。如果對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可能轉讓股權情形不加以任何限制,,將會潛在影響股東之間信任關系,,不利于公司的經營和發(fā)展,。其次,雖然股權質押只是一種對債務的擔保形式,,股東進行股權質押的目的主要是為債務人或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而不是為了轉讓股權,換句話說,,股權質押是一種風險預警和風險防范機制,,但是,這種機制也要將質押本身尚未確定的風險提前設定和防范,,以保障股東的合法權利,。再次,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質權人實現質權有三種方式—折價,、拍賣、變賣可供選擇,。在采取這些方式出現股權轉讓時,,要適用《公司法》第72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如果涉及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時,,則適用《公司法》第73條關于強制執(zhí)行程序下的股權轉讓規(guī)則,,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即使這樣,,在股權質押時其他過半數的股東作出了同意質押的決定也不會與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發(fā)生沖突,,不會對其他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相反,,對于質權人及第三人來說則增添了安全保障的系數,,使得制度安全預設和制度風險防范預設更加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