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yè)交易中,合同起到了保障各方權益,、規(guī)范交易行為的重要作用,。合同的有效期、終止方式以及爭議解決機制等也是需要詳細約定的事項,。合同的編寫應當遵循合同法律原則,,注意語言表達的準確性,。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一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業(yè)務發(fā)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
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qū)遭遇百年不遇的強臺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chǎn)損失5000元。
請根據(jù)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么?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
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fā)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xiàn)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nèi)發(fā)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fā)貨100噸,,并于第3天發(fā)貨100噸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fā)函,只是進行詢問協(xié)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jù)?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fā)貨行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nèi)容如何確定?
(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后即發(fā)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nèi)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fā)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jù),。
依據(jù):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fā)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驗收并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nèi)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nèi)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并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nèi)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的內(nèi)容為準,。
學計算機的小熊畢業(yè)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xiàn)優(yōu)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jīng)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guī)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jīng)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jīng)考核合格后才能轉正,。
小熊還得繼續(xù)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xù)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xiàn)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xiàn)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
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
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yī)藥費數(shù)千元。
206月,,由于新?lián)Q瓦片質(zhì)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xiàn)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chǎn)損失,。
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fā)現(xiàn)戊已占用別墅。
原來,,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問題: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
1.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
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瓦片質(zhì)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guī)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guī)則。
(2)應由丁承擔,。
因為丁為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
因為丙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二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guī)定,,我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托,,擔任本案當事人賈楠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并進行了全面調(diào)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于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根據(jù)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被告是否將借款17萬還給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實,。
原告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借貸關系成立,,借據(jù)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貸關系提供了充分的證據(jù),。而被告主張的“收條”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后果。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還款能力分析伊夢云有無還款的可能性進而分析還款收據(jù)的真實性,。
根據(jù)原告證據(jù)二表明,,被告并無償還能力,在短期內(nèi)還款顯然與事實,、常識不符。既然被告主張已還款,,被告卻沒有就還款方式,、時間,、地點以及還款轉賬單予以舉證,。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償還,,也沒有提供向第三人借還款的證據(jù)(賬目明細及轉賬單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不能舉證,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伊夢云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從收據(jù)的一般書寫習慣分析“收條”欠缺客觀、真實性,。
本案借款數(shù)目為17萬,對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數(shù)字,,然而,被告主張還款證據(jù)“收條”卻極其不規(guī)范,,除簽名為原告所寫外,,其余均為被告自己的筆跡,,此外,,不僅未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收條上也有其他涂鴉,,極其不符合一般收據(jù)的書寫習慣,,此外,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過,,收集到帶有原告簽名的紙條不難,,利用原告的簽名偽造“收條”的條件非常便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币虼?,在“收條”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其證明力不能與正常的收據(jù)等同,不足以證明被告主張已還款的事實,,應有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已經(jīng)還款的根據(jù),。即便收條具有一定的真實性,,但因還款“收條”僅存在還款合意,,不能證明還款事實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還款事實證據(jù)的前提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證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證人不能提供與被告存在借款事實相關的證據(jù)(如,被告于證人之間的借款賬目明細往來)以證明被告確實還款的前提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jù)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單憑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認定被告證人存在借款事實,,因此,,此“收條”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告還款事實的依據(jù),。
綜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相較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而言,更為客觀,、充分、確實,,其證明力明顯更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奔矗赫J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并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并依此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17萬欠款,。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以上代理意見,,依法公正判決。
訴訟代理人:王艷燕,。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三
履約保證金條款的設計: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定后_____工作日內(nèi)向出租人支付履約保證金______萬元人民幣,。支付履約保證金前______工作日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收據(jù),,否則承租人有權順延履約保證金支付時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提前終止,、解除或?qū)脻M)時,,承租人可用履約保證金抵付臨近合同終止日相應月份的租金,,直至數(shù)額為零。履約保證金抵付租金時,,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房屋租賃發(fā)票,。當承租人同時拖欠物業(yè)費,、水電費、房租費以及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約保證金進行抵扣,,但應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費用。
租房合同中關于履約保證金條款的適用問題:
1、履約保證金(常見的稱呼如押金,、訂金、留置金,、保證金等)是擔保承租人按租賃合同履約的單方擔保,。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屬于金錢質(zhì)押,,在簽訂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當正式交付給出租人時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約保證金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來補償違約后約定的違約金額度不足的問題,,但也有法院判決承認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
3,、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具備定金功能的,,不能發(fā)揮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雙方的擔保,當約定一方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需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回,,此種規(guī)定體現(xiàn)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擔保范圍沒有明確約定的費用(如租金),,當發(fā)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已經(jīng)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保證的金額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條款可以約定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后,,出租人拖延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直接約定在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相同數(shù)額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在同時拖欠物業(yè)費、水電費,、租金和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如承租人沒有約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沖抵物業(yè)費,、水電費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違約金將持續(xù)產(chǎn)生;在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達到一定金額時,,很可能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因拖欠租金過多而導致出租人解約的條件。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孫某xx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現(xiàn)在法庭調(diào)查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就爭議焦點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兩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xx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第一次庭審中,,被告吳某xx承認其與原告已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由被告吳某xx個人償還,,只是現(xiàn)在苦于缺乏還債能力。結合20**年被告吳某xx,、魏某xx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內(nèi)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沒有約定雙方有共同債務,,可見,被告魏某xx對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財產(chǎn)或權益,。因此對該司法解釋理解時,應回歸立法,忠于立法,,采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梢?,“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zhì)特征,,“為夫妻共同生活”應考慮主,、客觀兩個標準判斷:第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若不符合此兩個判斷標準即不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橐龇ń忉尪菍橐龇ǖ?1條的解釋與細化,,不能脫離婚姻法第41條的基礎,,也就是說,,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適用,,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zhì)為前提,,即只有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在沒有兩種例外情形時,,才能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不是任何性質(zhì)的債務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最高院吳****法官分別在《人民司法》第7期,、第1期發(fā)表《有關婚姻家庭案件的問題探討》,、《當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難問題探析》以及在其負責具體起草的婚姻法解釋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觀點。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9條也規(guī)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y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梢姡瑢儆诜蚱薰餐瑐鶆盏那疤崾窃搨鶆帐欠裼糜诜蚱薰餐?,已是當前主流觀點。
庭審中被告吳某xx與原告均已確認借條上的內(nèi)容包括“魏某xx”簽名均系為被告吳某xx個人所為,,被告魏某xx對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沒有追認,,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據(jù)此,夫妻之間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關財產(chǎn)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jīng)另一方同意;否則,對另一方無約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由第三人舉證證明,,只有第三人能夠證明“他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貸數(shù)額較大,,就被告魏某xx,、吳某xx當時家庭生活困難的狀況而言,,顯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對代理權發(fā)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吳某xx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有代理權,,因而,,本案債務對被告魏某xx不具有約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確是被告吳某xx與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應該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條上簽字或蓋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權書,,而不是讓他人在借條上冒簽,原告在明知共同舉債人應在借條上共同簽字,,明知冒簽他人名字是違反法律且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而故意為之,顯然,,原告不屬于善意第三人,本案兩張借條是在原告不在場,,甚至是原告與被告吳某xx惡意串通下的舉債,被告魏某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其一。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五
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nèi)容,,在法定期限內(nèi)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答辯人:彭子富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電話:xxx。
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
性別:男,。
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xxx。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訴請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駁回原告周言穩(wěn)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jù)《合同法》之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據(jù)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wěn)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jù),,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鎮(zhèn)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jīng)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nèi)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xié)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zhì)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yè)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xiàn)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xié)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jù)。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證據(jù)材料份,。
答辯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良慶區(qū)五象大道17號宿舍。
委托代理人:吳昕蔚,,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答辯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伍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向其借款30萬元一事純屬虛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本案并非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案情復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且對責任的承擔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的民事糾紛。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并非朋友關系,,該筆匯款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其實是間接通過翟可瓊而進行的工程合作關系,,在該筆款項匯入前雙方互不相識,,被答辯人匯入答辯人帳號的3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付給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付給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
被答辯人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客觀事實,企圖通過匯款單再撈一筆不義之財,。
另,,在沒有能提供充分證實借貸關系的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一份銀行匯款單就認定是原告借錢給被告是遠遠不夠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說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錢,而匯款給被告是還錢給被告,。
所以,,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借貸糾紛,,光憑一份匯款單還不能證明是借貸關系,還要結合其他證據(jù)(例如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一個完整證據(jù)鏈才能充分證實。
二,、本案客觀事實如下:
答辯人以所在的公司---廣西南寧環(huán)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發(fā)包單位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取得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電廠主廠房工程”(下簡稱熱電廠工程)的建設項目承包權,。
由于答辯人工程繁多忙不過來,便找到翟可瓊合作,,把此建設項目轉給翟可瓊來負責施工,。
翟可瓊又找到答辯人根本不認識的被答辯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
由于答辯人在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參加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支出了十幾萬元的投標費用。
答辯人的翟可瓊在接手這項工程后便答應給付答辯人先墊付的'投標費用,,考慮到承建該工程有利可賺,,翟可瓊并答應提前給付答辯人一部分工程利潤,,這兩項合計總共為343380元,。
由于當時翟可瓊找到被答辯人合作并把答辯人的帳戶提供給了被答辯人,,于是,,這筆錢便由被答辯人匯入到答辯人的帳戶中,。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未認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的業(yè)務往來或經(jīng)濟往來,。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六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出處 sevw.cn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lián)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xiàn)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chǎn)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jīng)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chǎn)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chǎn)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jù)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問題],。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2)現(xiàn)設乙公司以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shù)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8)現(xiàn)設庚公司因承運設備中有過錯造成設備損失,應由誰向庚公司索賠?為什么?
(10)現(xiàn)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根據(jù)《合同法》第237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shù)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jù)《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239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359的規(guī)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6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jù)《合同法》第247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jù)《合同法》第363條的規(guī)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考點集成],。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nèi)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xiàn)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摹?/p>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jīng)Q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七
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后15日內(nèi)余款付清,。
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qū)Ψ街Ц哆`約金6000元,。
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車在途經(jīng)山路時,因遇雨,,被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進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給甲,。
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fā)現(xiàn)卡車發(fā)動機有毛病,,經(jīng)檢查,該發(fā)動機經(jīng)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并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jīng)營收入損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力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chǎn)。
現(xiàn)請回答下列問題:
1,、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4,、甲能否要求退車?
5、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6,、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jīng)營損失?
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負責。
依《合同法》第142條之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此時卡車尚未交付,,所以應由出賣人某工廠承擔,。
3、不能,。
因為作為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某工廠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jīng)營者”,甲也不是該法所稱的“消費者”,。
4,、能。
根據(jù)《合同法》第111條:“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jù)標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甲不能同時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jù)《合同法》第116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能,。
根據(jù)《合同法》第113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甲的經(jīng)營收入損失可視為因工廠履約不符合約定而給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損失,,且這種損失能為工廠在訂約時所預見。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八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出處 sevw.cn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lián)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xiàn)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chǎn)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jīng)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p>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chǎn)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九
()雙民二初字第某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住所地:雙峰縣永豐鎮(zhèn)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該行行長。委托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zhèn)高塘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謝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zhèn)龍?zhí)督逄熘翊迕窠M,,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印塘鄉(xiāng)宋江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以下簡稱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某,、鄧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的委托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聯(lián)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任一被告自愿為原告向聯(lián)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4.4%,,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fā)放了貸款本金10萬元,。事后,,被告曾祖風,、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87元,經(jīng)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nèi)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jīng)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曾祖風,、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作如下確認;,。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1,、2、3,、4,、5,、6經(jīng)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被告曾祖風不持異議,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于2010年9月2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愿成立聯(lián)保小組,,從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雙峰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jù)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且聯(lián)合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人民幣30萬元內(nèi)發(fā)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愿為甲方向聯(lián)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xù),,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lián)保小組成員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為實現(xiàn)債權的其他費用。
被告曾祖風于2010年9月2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曾祖風發(fā)放貸款1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后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fā)放貸款后,,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風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衛(wèi)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風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00元,,被告曾祖風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曾祖風,、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被告謝某,、尹某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衛(wèi)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春前,。
人民陪審員康某,。
人民陪審員鄧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今天我作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現(xiàn)在圍繞合議庭總結本案的三個爭議焦點: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在此逐一發(fā)表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理由如下:
(一)從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來看,。甲公司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是。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獲得借款,,用以盤活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張某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也無外乎是對甲公司放貸,,爾后實現(xiàn)借款本息的回收,,故從簽訂合同的最初目的來看,,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該案訟爭的標的屬于借款合同糾紛,。針對原,、被告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言該案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
所以,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首先,在該借款合同中有兩項內(nèi)容是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
(一)是借款本金的確定,。經(jīng)過庭審查實:甲公司迫于資金壓力,,同意了張某的條件,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將940萬元打入甲公司賬戶,,甲公司向張某出具1000萬元借條,其中有現(xiàn)金60萬元,,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時就扣除當月利息,,但借款金額不變”。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第二百條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對于原告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違反我國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的,,對于張某的借款只能按照實際提供的借款940萬作為本金,,并以此金額作為本金來計算計息。
(二)是借款利率的約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按每月6%計算,,”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在民間借貸中屬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貸款的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原告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率也不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上述兩項合同內(nèi)容不影響借款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合同效力,。故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從剛才的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我們不難看出,被告是在迫于巨大的資金壓力之與原告張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在簽訂時明顯具有脅迫性質(zhì)或顯失公平之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辈浑y看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張某明顯具有以以買賣之名掩蓋高利借貸之實的違法目的,,該買賣合同嚴重挑戰(zhàn)和破壞了我國金融的監(jiān)管秩序,,故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在此本代理人懇請法院依法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以還社會一個公序良俗,以案說法,,依法維護國家金融宏觀調(diào)控政策,。
綜上,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對于被告的借款本金只能認定為940萬并以此作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另對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也懇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一
原告曾某與被告王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別生育女孩小曾、兒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協(xié)議離婚。根據(jù)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共同所有?;橐鲫P系解除后,,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并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后,,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協(xié)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并未在協(xié)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夠成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原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xié)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jù)《合同法》第1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jīng)對方同意即能產(chǎn)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jīng)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jīng)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jù)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離婚協(xié)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xié)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xiàn),,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xiàn)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與人小曾(14歲),、兒子小王(12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jù)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jù)舉證責任規(guī)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的財產(chǎn)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guī)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jīng)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qū)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chǎn)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jīng)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xié)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二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lián)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chǎn)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jīng)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chǎn)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chǎn)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10年,,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jù)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shù)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10)現(xiàn)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1)根據(jù)《合同法》第237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shù)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jù)《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239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359的規(guī)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6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jù)《合同法》第247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jù)《合同法》第363條的規(guī)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nèi)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xiàn)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摹?/p>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jīng)Q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三
1.甲向乙借款20萬元做生意,,由丙提供價值15萬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訂立了書面抵押合同,,因辦理登記手續(xù)費過高,,經(jīng)乙同意未辦理登記手續(xù),。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輛價值6萬元的“夏利”車質(zhì)押給乙,,雙方訂立了質(zhì)押合同,。
乙認為車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決定仍放在甲處,。
一年后,,甲因虧損無力還債,乙要求行使抵押權和質(zhì)權,。
請回答以下問題:
(1)該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2)該案中質(zhì)押合同是否有效?質(zhì)押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3)該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2.甲企業(yè)(本題下稱甲”)向乙(本題下稱”乙”)發(fā)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shù)量﹑質(zhì)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內(nèi)報價,。
乙接受甲發(fā)出傳真列明的條件并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nèi)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
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fā)貨,,甲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
后因市場發(fā)生遍化,,該貨物價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
乙不同意甲的 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
隨后,,乙發(fā)現(xiàn)甲放棄其對關聯(lián)企業(yè)的到期債權,,并向其關聯(lián)企業(yè)無償轉讓財產(chǎn),,可能使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回答以下問題:
(1)試述甲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 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nèi)付清,。
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钪?,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
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
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
(1)設在??罡肚逯?,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
(2)設在??罡肚逯埃?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5)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千元且將牛4交付丁,。
丁能否據(jù)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
(6)設在??罡肚逯?,乙將牛5租與戊,,租期3個月,,租金200元,。
該租賃協(xié)議是否有效?租金應如何處理?
(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
4,、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祖?zhèn)鞴哦挥舌従渝X某保管,。
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孫某,,得款10000元。
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
有危及錢某房屋之虞,。
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并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后由趙某付款,。
房屋修繕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臺風而倒塌,。
年末,趙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fā)生糾紛。
請回答下列問題:
(1)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2)孫某能否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為什么?
(3)孫某將古董當給李某,,形成何種法律關系?
5,、甲公司因轉產(chǎn)致使價值1000萬的精密機床閑置,。
該公司董事長于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
合同規(guī)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nèi)付清款項,。
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fā)現(xiàn)乙公司經(jīng)營的經(jīng)營狀況惡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
又過了一個月乙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guī)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jīng)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
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nèi)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現(xiàn)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依據(jù)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 為什么?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四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眹乐厥?、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chǎn),、無形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在適用該條時,,需注意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的,用人單位并不能理所當然地解除勞動合同,,還得具備一個條件,,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未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認定“重大損害”呢,?法律并無具體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tǒng)一標準可供參考?!秳趧硬筷P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fā)[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guī)定,,“重大損害”由企業(yè)內(nèi)部規(guī)章來規(guī)定。因為企業(yè)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于對重大損害作統(tǒng)一的解釋。若由此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guī)章規(guī)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五
3、裁決被訴人2008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工資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
張三1997年11月1日開始在a公司做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后因表現(xiàn)較好,,于1998年6月1日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后逐年簽訂,,每次一年,。
2001年4月,a公司因工作需要,,經(jīng)張三同意后于該月安排張三到關聯(lián)公司b公司工作,,并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a公司的工齡b公司予以續(xù)認”,。
2001年5月中旬,因b公司業(yè)務變化,,張三回a公司工作,,雙方重新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該合同約定“張三在b公司的工齡a公司予以續(xù)認”,。
此后張三一直在a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亦逐年續(xù)簽,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8年4月30日,,a公司向張三發(fā)出《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詢問張三續(xù)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
張三沒有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選擇項,,選擇了續(xù)訂勞動合同項,并寫明了續(xù)訂期限為三年,。
a公司人事主管征求用人部門意見后于2008年5月8日在該通知書中寫明不同意續(xù)訂三年,,只同意續(xù)訂一年。
張三2008年5月12日收到該通知后當天另行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提交了一份通知,,要求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公司不予理會,于2008年5月29日下發(f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稱合同期滿后不再續(xù)約,,要求張三辦妥交接手續(xù),工資結算至2008年5月31日,。
雙方因此產(chǎn)生糾紛,張三于2008年6月6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另,,張三與a公司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從事維修工作,任職維修班班長,,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并計算“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簽訂。
首先,,張三原來是臨時工,,這段時間是否應當計算為連續(xù)工作時間。
勞動法并沒有以身份對連續(xù)工作的時間進行區(qū)別,,雖然原來一些國有企業(yè)有一個轉正定級的程序,,而且一般情況下都以此作為計算正式工齡的起點,但工齡的概念與工作年限的概念顯然是存在區(qū)別的,,不能以工齡作為標準,。
張三作臨時工期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而,并不因其是臨時工而影響連續(xù)工作年限的計算,。
此外,,試用期屬于合同期,也構成連續(xù)工作年限,,不能從中減除,。
其次,,張三中途離開過a公司,到b公司工作了很短的時間,。
雖然是經(jīng)過張三同意的離司,,但b公司確認“工齡續(xù)認”,此處的“工齡”不應解釋為正式工齡,,應理解為工作年限,,只是因為習慣,為了便于表述而寫成“工齡”,。
同樣,,張三回到a公司后也做了“工齡續(xù)認”的約定,即意味著b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僅計為a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且應當視同連續(xù),。
盡管張三離開a公司和回到a公司涉及兩次勞動合同解除,但基于“工齡續(xù)認”的約定,,張三中途離開a公司的情節(jié)不構成工作年限的中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惡意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仍應連續(xù)計算: (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lián)企業(yè),,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從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與仲裁系統(tǒng)對工作年限的計算是以有利于勞動者作為指導原則的,盡管本案中張三并非被迫辭職,,a公司并非惡意規(guī)避法律,,何況雙方合同約定“工齡續(xù)認”。
綜上,,本案應認定張三在2007年10月31日之時已為a公司服務滿十年,,構成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張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成就之時,,勞動合同法已經(jīng)生效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發(fā)生了變化。
原勞動法規(guī)定的十年條款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十年,,二是雙方同意續(xù)延,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取消雙方同意續(xù)延的條件,,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即可,,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而且,,勞動法中第三個條件是需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變更為只要提出訂立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了。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考慮在勞動者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情況下,,主動詢問員工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沒有明確書面確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a公司發(fā)出意向書,詢問張三意見,,屬于要約邀請,,張三要求簽訂三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此時雙方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但a公司不同意簽三年,只同意簽一年,,則意味著對張三的要約條件進行了實質(zhì)改變,,構成反要約,同時也構成了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勞動法的條件下,,也符合三要素了。
因此,,當a公司要求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張三原來要求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約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張三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還有一個問題,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能否成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勞動合同應當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是不存在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具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除協(xié)商一致情形外,其法定條件成就時屬于強制締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余地,。
因此,本案中a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能成立,,其終止通知應當予以撤銷,,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時間問題。
如果張三在2008年1月1日提出簽訂要求,,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曾有一意見,,認為雙方可以協(xié)商變更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張三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a公司沒有簽訂義務。
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款表述來理解,,似乎不應如此,應該是勞動者一旦提出簽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簽訂,,否則構成應當簽訂而不簽訂,還需要承擔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而且,,此情形是否屬于法定強制變更,還是強制解除并強制簽訂尚應斟酌,。
但無論如何,,本案張三在2008年5月12日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應裁決a公司于該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j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本案張三要求支付2008年6月1日起的每月工資人民幣3000元應當獲得支持,。
如果張三以a公司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進一步要求每月支付兩倍即6000元工資,依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是成立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涉及簽訂內(nèi)容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復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只規(guī)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條件,,沒有對其他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規(guī)范,,存在了很多空間。
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內(nèi)容,。
協(xié)商不妥怎么辦?《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構建和發(fā)展和諧勞動關系若干規(guī)定(草案)》第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但用人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經(jīng)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除外,。
勞動者提出的條件高于前一個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協(xié)商不妥難道還再進行一場曠日持久的仲裁或訴訟?似乎深圳草案的規(guī)定也不是解決的辦法,應當考慮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各項條件作為標準會合適些,。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六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其中,,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理解,?實務中有各種意見。此處依據(jù)相關法律政策規(guī)定作出相應厘清,。
最先對此問題進行說明的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該《意見》第29條規(guī)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薄啊灰婪ㄗ肪啃淌仑熑巍侵福罕蝗嗣駲z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薄皠趧诱弑蝗嗣穹ㄔ号刑幘幸?、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該《意見》采取最為廣義的理解,將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因情節(jié)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三種情況均納入追究刑事責任范疇,,但同時又補充規(guī)定被判處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可以解除。
這里有一個疑問,,既然以上三種情況均屬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為什么第3款要補充規(guī)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個第3款沒有必要規(guī)定,。不過,,仍大抵上理解為,進一步明確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2003)對“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又給出了具體答復: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25條第4項規(guī)定(博主注:對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稄秃分苯优懦藢θ嗣駲z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明確,。應該說,這是對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來的問題是,,因情節(jié)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此種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復函》沒有明確,,按照1994年《通知》的規(guī)定,,仍應屬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簡單歸納一下,,“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32條(因情節(jié)輕微等)免予刑事處分的”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犯罪情節(jié)輕微等)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說明一下,基于人權觀念的時代發(fā)展,、體現(xiàn)教育優(yōu)先以及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場,,對“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32條于免于刑事處分的”,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也應排除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僅作為立法建議之參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3]367號):
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你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適用依據(jù)問題的請示》(滇勞社廳辦[2003]35號)收悉,。經(jīng)商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xiàn)答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對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其行為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0xx年xx月xx日,。
相關法律政策,。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42條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2003)。
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獎趧硬俊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
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1993),。
第37條(原《刑法》第32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法》(2009)。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七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術總監(jiān),,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術副總裁,,季某經(jīng)過網(wǎng)上視屏面試,北京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發(fā)出offer,,通知其國慶后即來北京上班報到,。
季某為此很高興,請親朋好友多次聚會,,花費上萬元,。
國慶后季某剛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該職位已經(jīng)有更合適的人員,。
季某大為光火,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與自己的勞動合同,。
本人觀點:北京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違誠信的市場原則,但是從勞動法角度,,季某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單位發(fā)出offer,應視為要約邀請,,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勞動合同,,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第二章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到底是辭職還是解雇,?
曾某是單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與同事相處也不和諧,。
人力資源總監(jiān)與其談話,,要求自動離職,并且手寫一份辭職申請書,。
曾某寫完辭職申請書并且辦理完畢離職手續(xù)后,,非常后悔,認為自己被單位算計了,。
于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
而單位稱曾某是自己提出離職了,,有辭職申請書為證,。
本人觀點:本案看似復雜,其實關鍵一點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勞動者同意了,,雙方屬于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只是一個表象,。
本案既不是辭職,,也不是解雇,而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
進一步講,,本案的關鍵在舉證。
如果曾某能舉證證明人力資源總監(jiān)的談話內(nèi)容,,則應認定為協(xié)商一致,,如果不能舉證,那么辭職申請書就具有強大證明力,,足以證明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第三章因勞動合同的終止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約定終止條件出現(xiàn),企業(yè)終止勞動合同無效,。
魏某(女)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單位提前一個月發(fā)出不予續(xù)簽通知書。
在單位支付了經(jīng)濟補償金后,,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但是幾天后魏某發(fā)現(xiàn)自己已經(jīng)懷有身孕,,隨要求與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單位稱雙方勞動合同已經(jīng)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合同不可能繼續(xù)履行,。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guī)定,女職工在三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以及勞動者在醫(yī)療期等,如遇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自動順延至上述期限屆滿,。
本案中魏某在單位辦理離職手續(xù)期間已經(jīng)懷孕,實際上此時勞動合同并沒有到期,,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而不予續(xù)簽是缺乏法律依據(jù)的,,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權回單位上班,,并享受相應孕期待遇。
進一步說,,女職工的三期以及醫(yī)療期等可以改變勞動合同期限,,使其延長,可以使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變得沒有法律效力,,但是這些期間不能對抗《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過錯性解除——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即使正處于醫(yī)療期,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因調(diào)崗調(diào)薪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增設部門總監(jiān),對部門經(jīng)理是否意味著調(diào)崗,。
張某是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是財務部的一把手,全面負責財務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構調(diào)整,,在財務部設立財務總監(jiān)的職位,,其級別高于財務經(jīng)理。
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認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調(diào)崗,,沒有協(xié)商一致,要求恢復自己對財務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觀點:公司出于發(fā)展需要進行必要的戰(zhàn)略調(diào)整,,增設或者減少一些部門或者崗位,法律是允許的,,只要不調(diào)整薪酬,,問題就很好解決。
所以,,對于某個員工欲進行調(diào)崗調(diào)薪,,可以分兩步走,先調(diào)崗不調(diào)薪,,待其接受這一事實或者勞動仲裁敗訴后,,再相應的調(diào)整薪酬。
并且,,就調(diào)崗的合理性來說,,財務經(jīng)理原先承擔著巨大的工作壓力,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權利,。
(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給付工資,勞動者的權利是獲得報酬),。
現(xiàn)在增加了財務總監(jiān),,財務經(jīng)理的義務少了,相當于用人單位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權利,,從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權利可以放棄的原則的。
案例二:崗變薪不變,,員工拒絕到新崗位報到被企業(yè)辭退,。
陳某是單位的技術總監(jiān),在總部北京工作,。
公司因為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在南京開設了分公司。
人力資源負責人和陳某協(xié)商,,希望調(diào)任陳某至南京分公司副總經(jīng)理,。
陳某認為公司將自己調(diào)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
雙方發(fā)生爭議,,訴至勞動仲裁委。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履行地點是勞動合同重要條款,。
將陳某調(diào)往外地,,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雙方應遵循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
本案雙方已訴至勞動仲裁委,,可以預見陳某將勝訴。
除非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陳某將繼續(xù)在北京總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發(fā)展,在各地設立分公司,,并派駐總部人員常駐是常有的事。
但從法律角度,,應遵循協(xié)商一致原則,。
提出兩點對策,一是充分協(xié)商,,簽署補充協(xié)議,,作為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職位,,以出差的名義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五章因勞動報酬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設計師晝夜加班,,離職時索要加班費。
本人觀點:由于崗位需要,,廣告公司平面設計人員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實際工作時間是超過8小時的。
因此比較穩(wěn)妥的方法是申請綜合工時制,,這樣即不存在延時加班等情形,。
當然,勞動者主張延時加班,,是要由勞動者舉證的,。
這些證據(jù)包括——與會人員簽名的會議記錄、在延長時間內(nèi)完成的工作并有相應記錄,、證人證言(效力較弱),、往來收發(fā)的郵件等等。
案例二:客戶毀約,,離職銷售員索要提成工資,。
白某是一家培訓公司的銷售人員,,一次與某事業(yè)單位順利簽單。
該培訓公司與事業(yè)單位的合同約定總款項30萬元,,分3個月支付,。
根據(jù)培訓公司提成制度,當月回款額5%作為提成發(fā)放,。
合同簽訂后,,白某因為身體原因而提出離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
但是商海難料,,事業(yè)單位解除了該培訓合同。
白某得知后,,認為自己在職時簽下此單,,根據(jù)規(guī)章制度公司應支付提成,至于該合同時候履歷,,則不關自己的事情,。
本人觀點:剝繭抽絲,本案的關鍵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執(zhí)行的問題,。
只要該制度經(jīng)過民主程序討論協(xié)商或者公示并有勞動者簽字,,同時內(nèi)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
具體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確規(guī)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當月有回款,,而不是簽訂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第六章因日常管理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員工拒不交接工作,,卻反訴企業(yè)拖欠工資。
岳某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單位不打算續(xù)簽,。
在向岳某發(fā)出不予續(xù)簽通知書后,岳某表示反對,,稱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來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門口,,拿一份當天的報紙拍照,以證明自己每天來上班。
岳某為人蠻橫,,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
此狀況一直持續(xù)兩月之久。
鑒于岳某每天都來,,公司也支付的工資,。
后單位向其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自x月x日起將不再支付工資,。
岳某隨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經(jīng)濟賠償金等,。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完全有權利不續(xù)簽。
個別勞動者的蠻橫無理,,用人單位應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單位大意失荊州,岳某每天來上班,,單位還支付工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相當于原勞動合同的續(xù)簽,,因此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在發(fā)出解除通知書后還應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
勞動者拒不交接工作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停發(fā)工資,停止繳納社保,,謹防因為拖延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二:預休年假,企業(yè)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頒布了《國務院年假管理條例》,,對于年假有了詳細的規(guī)定。
除非與員工有書面協(xié)議,,否則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當年必須使用完,,或者按照300%來支付。
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資,其實是多支付2倍,,這一點與法定節(jié)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教育工作者的合同案例分析篇十八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眹乐厥殹I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chǎn)、無形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在適用該條時,需注意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的,,用人單位并不能理所當然地解除勞動合同,還得具備一個條件,,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未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認定“重大損害”呢?法律并無具體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tǒng)一標準可供參考,。《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fā)[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guī)定,,“重大損害”由企業(yè)內(nèi)部規(guī)章來規(guī)定,。因為企業(yè)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于對重大損害作統(tǒng)一的解釋,。若由此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guī)章規(guī)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鐘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職深圳某公司品檢部擔任產(chǎn)品檢驗員職務,,公司與鐘先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工資為3000元/月,。2005年10月,,公司以鐘先生工作嚴重失職本應抽檢50件產(chǎn)品只抽檢30件產(chǎn)品導致公司重大損害為由解除與鐘先生的勞動合同。鐘先生辯稱,,雖然少抽檢了部分產(chǎn)品,,但產(chǎn)品在使用過程中并沒有質(zhì)量問題,公司以工作嚴重失誤為由將他辭退顯然是想辭退后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堅持要辭退,,必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公司認為,,他們辭退鐘先生是因為鐘先生工作的嚴重失誤導致了公司重大損失,,現(xiàn)在只將鐘先生辭退而沒有要求鐘先生賠償損失已經(jīng)是仁至義盡了,對于鐘先生要求給予他經(jīng)濟補償,,該公司堅決不同意,,只同意支付當月工資。雙方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鐘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庭認為,公司以鐘先生嚴重失職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能提出相關證據(jù)證明公司存在重大損失,。因此,公司單方面解除與鐘先生的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案例二:1998年2月,,李某進入深圳某塑膠模具廠工作,,由于李某技術水平高,公司給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資5000元,。2006年9月,李某在生產(chǎn)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導致一套模具損壞,,公司花了二萬余元才將該損壞的模具修復好。公司以李某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經(jīng)濟損失為由辭退了李某,。2006年10月,,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45,,000元及代提前通知金5000元。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其申訴請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庭上,公司答辯稱《公司規(guī)章制度》明確規(guī)定:嚴重失職,,并造成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權辭退,,并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李某違反了公司規(guī)章制度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屬于嚴重失職,,并造成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000元以上,應予以辭退,,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法院審理后認為,2006年9月,,李某在生產(chǎn)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導致一套模具損壞,造成公司經(jīng)濟損失達二萬余元,,按照公司已經(jīng)公示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李某行為屬于嚴重失職,公司以此為由辭退李某并無不當,,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案例一中鐘先生在工作中雖有失誤,漏檢驗了部分產(chǎn)品,,但該行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損害,,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實際經(jīng)濟損失。因此,,公司以鐘先生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向鐘先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案例二中李某行為導致公司模具損壞,,維修費花費二萬余元,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且規(guī)章制度已公示,,因此,,公司依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以李某行為系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害為由而予以辭退符合法律規(guī)定,。
【風險提示】,。
多大的損害屬于“重大損害”?一萬個人可能有一萬種回答,,這種案件交給仲裁員或者法官去“自由裁量”,,估計結果也各不相同,因此,,量化“重大損害”對用人單位非常重要,,直接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建議用人單位在規(guī)章制度中直接規(guī)定經(jīng)濟損失達到一定的數(shù)額則為“重大損害”,,避免因概念之爭而導致風險,。比如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員工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屬于“重大損害”,。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于第一款: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jù)證明雇員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不能提出則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關于本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需要證明雇員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達到嚴重的程度,,同時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還要證明該規(guī)章制度必須經(jīng)過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已經(jīng)出示給了員工,;所謂法定程序就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則一般至少一年召開一次,并應該有相應的會議記錄,,對于規(guī)章制度的討論則更應當制作詳細的會議紀要以明確其經(jīng)過法定程序所制定,,如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規(guī)章制度經(jīng)過職工大會討論,即使該規(guī)章制度已經(jīng)出示給了員工,,則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仍然不足,。其次用人單位還需要證明雇員的行為是嚴重的行為,對于達到何種程度為嚴重,,則需要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自由量裁的范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模袡嘞蛴萌藛挝惶岢?,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關于第三款: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嚴重失職;2營私舞弊,;3重大損害,。何為“失職”“營私舞弊”“重大損害”,則是由用人單位在員工守則中去規(guī)定的,。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日通知,。但以此條法規(guī)解聘員工的前提是,單位在內(nèi)部規(guī)章中應有具體的對失職和舞弊行為的處理規(guī)定,,而且這些相關處理規(guī)章必須經(jīng)得起仲裁機關的審查和認定,。
關于第四款:雇員可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不得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職責產(chǎn)生影響,,或者在經(jīng)過用人單位提出后及時終止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雇員解除勞動合同。(在這里建議雇員如果有額外的精力做其他事情的話,,可以在不與本單位工作職責產(chǎn)生影響,,并不會導致本單位工作失職的情況下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合同,。),。
關于第五款:何為“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評判,。
關于第六款:雇員必須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才能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刑事責任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種,;還包括單處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或者附加刑(罰金、剝奪其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或者并處主刑及附加刑,以及被判處緩刑/假釋的人,;同時還應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員工守則中規(guī)定,,如果被追究行政責任,,如拘留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這樣的規(guī)定不屬本條范疇,,應屬于“失職(包括一般涵蓋‘礦工’)”的范疇,。(參考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不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了經(jīng)濟補償金,,作為勞動者均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用人單位應當在何時支付解除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jīng)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jīng)濟補償?shù)闹Ц稌r間作出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jīng)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jīng)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為了避免發(fā)生糾紛時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不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比如可作如下約定: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含試用期解除)或終止后三日內(nèi),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歸還公司所有財產(chǎn),,包括但不限于:
(2)公司的客戶以及其它聯(lián)系單位和個人的名單和資料,;
(3)包含公司資料和信息的軟件、磁盤,、硬盤,、光盤、u盤等存儲設備,;
(4)公司為員工配備的工作工具,、工作服、設備及其它辦公用具等,。員工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交接義務的,,公司有權暫時不予支付員工經(jīng)濟補償,員工超過三日仍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造成公司經(jīng)濟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有權從應付員工工資、經(jīng)濟補償中予以扣除,,工資,、經(jīng)濟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員工仍需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