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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yè)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指引篇一
第二條本規(guī)則依照《黨章》、《公司法》和企業(yè)實際制定,,是黨委會研究決策問題的基本規(guī)范,。
第三條黨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監(jiān)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企業(yè)的貫徹執(zhí)行,。
2,、參與企業(yè)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動員職工完成改革與發(fā)展的任務。
3,、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fā)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4,、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同董事會,、總經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員的教育,、培養(yǎng),、考核和監(jiān)督工作。
5,、領導企業(y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6,、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四條黨委會議事的原則:
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fā)展觀”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嚴格按照《黨章》,、《公司法》和企業(yè)實際研國有企業(yè)黨委議事規(guī)則
究決定問題,。
2,、堅持會前發(fā)安民告示,,不高臨時動議。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將會議的議事內容提前通知與會人員,,以便做好準備。
3,、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
4、堅持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相統一,,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
第五條黨委會議事的內容:
1,、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黨組織的工作部署在企業(yè)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
2,、黨委工作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大活動部署。
3,、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4,、黨群組織及工作機構的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及其干部的任免、獎懲,。
5,、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6,、職代會、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7,、以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匯報,,向所屬黨組織發(fā)布的重要文件。
8,、企業(yè)行政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9,、其它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六條黨委會研究議題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黨委會研究,、討論,、決定的議題,,由黨委工作部或黨委書記,、副書記提出并先行溝通,,由黨委書記確定。
2,、需要提交黨委會研究參與決策的重要問題,,由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先行溝通,擬定決策的議題,。
3,、會議議題確定后,,一般由黨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與會委員。重要議題附書面材料,。需黨委會討論批轉的文件,,由黨委工作部起草。
第七條黨委會議一般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黨委會議的出席和列席:
1、召開黨委會議時需要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需要做出決議或討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問題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黨委成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者,,須在會前說明,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國有企業(yè)黨委議事規(guī)則
2,、黨委工作部部長列席黨委會議,。其它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九條會議需要表決時,,到會委員一人一票,,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記入票數,。會議決定多項事情,,應逐項表決,。
第十條黨委會議討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委員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見或緩議等明確意見,,以到會成員多數通過形成決議,。如果原擬人被否決,應按程序重新擬定人選下次再議,。會議一般不討論臨時動議的問題,。會議堅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在重大問題上發(fā)生爭論或意見較分散時,,除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zhí)行外,,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對黨委形成的決議,、決定,,委員必須堅決執(zhí)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應執(zhí)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三條黨委成員在黨委會議上的發(fā)言和研究討論的事項,,由黨委工作部負責紀錄,,并將原始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fā)布,;一般事項以黨委工作部文件發(fā)布,;需要黨政聯合發(fā)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五條黨委會議結束后,,由黨委工作部將會議確定的議題分送或轉告缺席的委員,。
第十六條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按照委員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并及時反饋報告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外,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要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黨委,。各子公司黨委、企業(yè)黨委直屬黨支部可參照本規(guī)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有企業(yè)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指引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中央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以下稱公司)黨委會議事內容和決策程序,提高公司黨委會議事質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體制機制,,充分發(fā)揮公司黨委的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中央和上航局黨委關于國有企業(yè)黨建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fā)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黨委會是黨委研究決策重大問題,、發(fā)揮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會,、經理層在決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前,,相關議題必須提交黨委會研究討論,,聽取黨委會意見建議,。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議事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集中原則。黨委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充分發(fā)揚民主,認真聽取黨委成員的意見建議;
黨委成員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積極主動參與集體決策,。杜絕以個人決定代替會議集體討論、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議事,。
(二)依法遵章原則。黨委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應符合黨章黨規(guī),、中央有關規(guī)定要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理順黨委會研究討論決策與各治理主體依照法律和規(guī)章決策的銜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維護董事會對企業(yè)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經理層經營管理權、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權,、職代會民主管理監(jiān)督權,又要保證黨委的意圖在重大問題決策中得到體現,。
(三)科學決策原則,。要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習近平同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為指導,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重大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根據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必要時進行風險評估和論證,,防范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確保科學決策、正確決策,。
第二章議事范圍和程序
第四條議事范圍。公司黨委會議事決策范圍主要是涉及公司黨的建設重大問題和重點工作,、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和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建立黨委會“議事目錄清單”(見附件),實行清單管理,。“議事目錄清單”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黨委會研究通過后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議題確定。需提交公司黨委會研究的事項,,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相關職能部門提交黨委工作部,,由黨委書記確定,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對于重大議題,相關主責部門應進行充分的會前準備,,提前進行必要的研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廣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見,。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上級和公司有關制度規(guī)定,,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職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聽取工會組織意見,,必要時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涉及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時,,董事會,、經理層主要負責人應事先就議題內容與黨委書記進行充分溝通,經黨委書記同意后,方可提交會議審議,。
無特殊原因不能搞臨時動議,。多數黨委委員對議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時,,應進一步調查研究和溝通協商后確定。
議題征求意見后,,有關部門應形成書面議題材料,,經分管領導審核,、黨委書記同意后列入議題計劃,提交會議審議。
第六條討論醞釀,。黨委委員議事時應進行充分的討論醞釀,。首先由相關部門就議題內容進行匯報,并接受與會人員詢問,,然后由分管領導闡述意見,,黨委委員按照末位發(fā)言制分別發(fā)表意見,,最后由會議主持人作小結,,或進行會議表決。在黨委委員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之前,,主持人不應發(fā)表引導性或傾向性意見,。
會議議題涉及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關委員和人員應當回避,。
第七條會議表決,。議題經充分研究討論后,,如需表決,,可以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的委員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投票或表決,。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tài)制。會議應當一事一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第三章會議組織
第八條黨委會議一般每月至少召開1次,。遇到以下情形時,,黨委書記有權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一)遇有重要或緊急情況,,必須召開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提議召開的;
(三)上級黨組織要求召開的;
(四)出現其他情形,有必要召開的,。
第九條會議議題和時間確定后,,會議通知和相關材料應提前2天送達參會人員,。特殊情況下臨時決定開會的,會議議題也應盡早告知參會人員,。會議討論涉密事項時,,有關材料在會上發(fā)放,,會后收回。
第十條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委托一名黨委副書記或委員召集并主持。
黨委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議題,,會議召集人可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不具有表決權,,但會議應充分聽取其意見建議,。列席人員只參加有關議題的研究,,研究完畢,即告退席,。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應由專人如實記錄,,會議記錄應形式規(guī)范、內容詳實,。會后應由專人盡快將會議記錄送達黨委委員,,黨委委員閱后簽署明確意見,。
會議決定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fā),,必要時應形成決議,、請示,、報告等有關文件;
黨委書記委托召開的會議,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核后,,由黨委書記簽發(fā),。
會議記錄和紀要一般在會議結束后2天內送簽,,如無特殊情況,5個工作日內印發(fā)會議紀要,。
會議記錄和紀要應按規(guī)定存檔備查,,上級黨組織有權調閱會議記錄,。黨委委員以外的人員查閱記錄,,須經黨委書記批準,。
第十二條黨委工作部具體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和會議紀要,、有關文件的發(fā)送,、歸檔等工作,。
第四章決議執(zhí)行
第十三條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等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黨委會作出決議后,,應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堅決執(zhí)行,。須報請上級審批的事項,,待批復后再組織實施;
須報送備案的事項,,按要求報備;
須由董事會,、經理層進一步研究審議的事項,,議定后再執(zhí)行,。
黨委委員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黨委,、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但在決策改變之前,,不得擅自變更執(zhí)行或者拒絕執(zhí)行,。
對會議決議事項的執(zhí)行已有明確分工的,,分管黨委委員應根據決議和分工,,負責牽頭執(zhí)行;
對沒有明確分工的事項,,會議決策時應一并明確牽頭的黨委委員和相關人員職責;
決定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實行首辦負責制,,一般由首個承辦部門的分管領導全過程協調負責,,直至辦理完結,,并定期或不定期向黨委書記和黨委會匯報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議事目錄清單所列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會在集體研究討論后,,形成書面意見,,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要求提交董事會,、經理層進一步研究審議,。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委員,,在董事會,、經理層研究決策時,,應充分表達黨委會的意見,,對發(fā)現擬作出的決策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企業(yè),、職工的合法權益,,及與黨委會決議不一致時,,要提出撤銷或緩議該決策事項的意見,,會后通過黨委會形成明確的意見向董事會,、經理層反饋,。
第十五條黨委會決議落實情況由黨委書記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實,,相關主責部門應及時反饋,。黨委委員有了解,、監(jiān)督決議事項實施情況的責任和義務,。在決議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決策失誤或因客觀條件發(fā)生變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等情況,,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及時向黨委書記提出意見建議,由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章紀律和追責
第十六條凡屬黨委會議事決策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黨委會集體研究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禁止任何人凌駕于組織之上,,搞獨斷專行,。
對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或黨委委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黨委委員和列席會議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違反規(guī)定擅自公開黨委會未定或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不得泄露黨委會研究工作,、議定事項和決策過程中不宜公開的內容,,不得在公共媒體,、職工群眾中違規(guī)散布個人不同意見,,發(fā)表損害黨內團結和黨委形象的言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黨委委員和人員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或者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2.違反規(guī)定擅自變更執(zhí)行或者拒絕執(zhí)行的。
3.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黨委委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tài)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本規(guī)則由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公司黨委其他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國有企業(yè)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指引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yè)的領導,更好發(fā)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保證公司黨委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及其他事項進行決策或參與決策,。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按照下列原則議事:
(一)依法合規(guī)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于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權限的事項,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當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后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處理好改革、發(fā)展與穩(wěn)定的關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符合公司發(fā)展的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fā)表意見,,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書記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四條公司黨委會決策決定和討論研究的事項:
(一)“三重一大”事項
1.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上級關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黨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tài)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yè)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4.研究決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和分公司,、全資子公司的副經理、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事項,,公司人才隊伍建設及后備干部的培養(yǎng)和管理;
5.推薦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初步人選候選人,;
6.研究決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股的各級子企業(yè))以市場化方式公開選聘經理層人員的原則、程序,、方式等。
7.研究決定公司薪酬和獎金分配的原則,、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履職待遇和業(yè)務支出的總體方案,。
8.研究決定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群訪集訪等突發(fā)事件的處理意見,,重大違紀案件、法律訴訟(或仲裁),、經濟糾紛以及影響公司穩(wěn)定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9.研究決定公司黨委會議事規(guī)則等黨內重要規(guī)章制度。?
11.對公司章程修訂草案,、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審議決定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2.對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guī)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13.討論研究公司內部管理組織架構,、經營管理流程,、崗位設置以及人員編制等重大原則問題,。
14.討論研究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和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企業(yè)生產經營方針,、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以及重大項目投資(指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金融資產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15.討論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職工分流安置,、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6.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17.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二)其他事項
1.推薦與更換以公司名義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推薦與更換其直接對外投資的子公司及參股公司中由該子公司作為股東負責提名推薦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由該子公司黨組織決定,,報公司備案),。
2.確定或上報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推薦的獲省級以上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名單;確定以公司黨委名義表彰的名單,。
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內部管理規(guī)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人,,研究責任追究事項;決定違紀黨員的處分問題,。
4.研究決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yè)文化建設的目標和規(guī)劃。
5.研究決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會,、共青團等組織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6.其他應當由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一般事項,。
第三章?決策方式
第五條?黨委會審議或決策時,原則上應以會議集體討論審議的方式履行程序,,黨委會成員一致同意的事項,,可以傳(會)簽方式代替會議審議或決策。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會報告,,按程序予以追認。黨委會認為臨時決定不正確的,,應當重新決策,。
第六條?下列事項在董事會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議公司的戰(zhàn)略規(guī)劃,。
(二)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方案,。
(四)審議決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組、上市以及資產置換,、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重要資產的質押,、拍賣、國有產權變動(包括企業(yè)產權轉讓,、企業(yè)增減資等)及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且不涉及國有產權變動但可能導致企業(yè)控制權轉移等事項,。
(五)所有對外股權投資和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六)制訂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對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guī)則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八)對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及由董事會負責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
(九)聽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全面情況的匯報。
(十)其他需要公司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的事項,。
進入董事會尤其是任董事長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董事會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七條?下列事項在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前需要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單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金融資產投資等重大項目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二)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具體規(guī)章,。
(三)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進入經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委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進入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經理層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八條?黨委會會議表決方式可采用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選拔任用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第四章?會議的決策程序
第一節(jié)?會前的議題組織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召開前,,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應當分別向黨委會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征求需會議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第十條?黨委會成員和各部門負責人接到會議議題征求通知后2日內,應當向公司黨委工作部門提交議題動議,。
提交議題的職能部門應按照黨委會的審議或決策范圍制定詳實的議案,,并經分管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審查,。
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可作為會議議題,。
第十一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匯總相關議題后,報請黨委書記審閱,。
第十二條?議題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前,,參與審議或決策人員之間、部門之間應進行充分溝通,。審議或決策事項議案及調研報告,、可研報告、法律審核意見書等有關材料應經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負責人審閱后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時間提前送達,保證黨委委員在會前充分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議案不予上會:
(一)不屬于黨委會審議或決策范圍的事項;
(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而未提交審議或審議不通過的,;
(三)應當提交法律審核意見或雙重法律審核意見而未提交或法律審核意見為否決性意見的,;
(四)送交材料應當附有的其他相關材料不全、未達到上會要求或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送的,;
(五)議案無實施機構提出的明確主導意見的,;
(六)黨委書記認為不宜上會的情形。
第二節(jié)?召開會議的通知
第十四條?黨委書記確定議題后,,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做好以下會議準備工作:
(一)通知相關部門準備會議資料,,在會議召開x日前,將會議資料送交黨委工作部門,。其中:
1.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具體項目投資方案的,,應當附盡職調研報告、經認定的咨詢評估機構或專家出具的論證,、咨詢或評估報告,、項目可研報告、公司總法律顧問及法務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書,、擬合作方資信情況等相關資料,。
2.會議議題涉及研究大額資金運作的,應當由有關實施機構對資金使用的必要性,、預期收益,、風險規(guī)避等內容進行全面分析評判形成實施方案,并由財務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3.會議議題應當事先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應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紀要,。
4.會議議題涉及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并提交相關報告或論證意見。
5.會議議題涉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法律事務的內容的,應當提供法律事務部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需要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的,還應當提供外聘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黨委會會議召開前x日(特殊情況除外),,書面通知各位委員、其他列席會議人員,,說明會議的議題,、開會時間、開會地點,,并附相關議案與相關資料,,以方便參會人員認真準備討論意見。
會議通知及會議材料應當直接通知(送達)到黨委委員本人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
(三)安排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議題時,,原則上按照先決策事項、再審議事項的順序安排會議議題,。
第三節(jié)?會議的召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書記應召集黨委會會議:
(一)黨委書記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黨委委員聯名提議時,;
(三)董事會提議時,;
(四)監(jiān)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十六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專職副書記召集和主持,。
黨委會會議至少有過半數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舉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出席參會方可召開,。
紀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與議題相關的公司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黨委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就相關議題提出質詢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四節(jié)?會議的表決規(guī)則
第十七條?出席黨委會會議的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fā)表意見,,在其他參會人員未充分發(fā)表意見前,黨委書記一般不發(fā)表傾向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逐項表決,。
黨委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應當明確“贊成”或“反對”。反對的,,應當說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條?黨委書記根據表決結果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一)對于“三重一大”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其他事項經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形成公司全體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無異議同意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
(二)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原則同意但要求繼續(xù)完善相關事項的意見的,應當認定表決原則通過相關審議或決策的議題,,但應當要求分管負責人及職能部門應當盡快落實完善措施,,并在下次會議上向參會人員書面報告相關情況;
(三)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認為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應當決定終止或擱置再議,;
(四)對于出席參會人員討論后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應當推遲議決,。待重新調研,,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黨委會會議應當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
緊急情況必須臨時動議的,,動議人必須書面陳述理由,,并作為會議資料保存。
與會過半數(含半數)人員不同意臨時動議的,,會議不討論臨時動議事項,。
第二十條??黨委會開會時,如黨委書記不能出席,,黨委會不討論干部,、人事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討論干部的任免事宜,,應先由黨委成員充分交換意見,;按照規(guī)定程序考察,,黨委成員協商意見基本一致后,召開會議進行討論決定,。公司中層干部提交會議研究之前,,應先征求紀委意見,并實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雙簽字,。如原擬任人選被否決,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下次會議再議,,不可臨時動議,倉促決定,。
第五節(jié)?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黨委會會議的全程紀實(錄音)和會議記錄,,特殊情況可由黨委書記指定專人記錄。
會議記錄應使用專門的記錄本,。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二)會議應到,、實到和未到的黨委委員名單、人數,,黨委委員未能出席會議的原因,,到會黨委委員人數是否符合黨委會會議召開的法定人數;列席會議人員;
(三)會議議程,;
(四)議題匯報人及匯報要點,;
(五)黨委委員發(fā)言要點;
(六)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的票數),;
(七)黨委書記歸納的所議事項的審議或決策的結論等。
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形成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錄音,、會議記錄、黨委會決議或決定或會議紀要及相關調研論證材料等所有決策過程資料應當存檔備查,。借閱會議記錄需經黨委書記批準,。黨委會會議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五章黨委會決策或審議通過事項的實施和督辦
第二十六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需要上報上級或下發(fā)公司各部門執(zhí)行的,,應當由黨委工作部門擬訂《關于印發(fā)公司第x屆黨委會第x次會議紀要的通知》,,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定后上報或下發(fā),。
公司經理層按照分工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分公司、子公司貫徹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經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責任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或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向黨委會匯報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黨委會審議并決策的事項,,由公司黨委工作部門負責督辦,并列入公司工作計劃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后還需要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由黨委工作部門將經黨委副書記審查、黨委書記審查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發(fā)董事會辦公室或行政事務部,,由其分別負責履行相關報批手續(xù),。
第六章紀律要求
第三十條公司黨委會成員個人不得決定應由集體決策的事項。
對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zhí)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決策結果。
如果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不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建立回避制度,,在討論與黨委會成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或其他關聯人有關的議題時,黨委會成員本人應回避,。
第三十二條?黨委會會議尚未正式公布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應當公開或公示的事項,,按照要求予以公開或公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黨委會集體決策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給國有資本權益、職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黨委書記應當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決策成員,,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
(二)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替代集體決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事后又不及時報告,,以及雖事后報告但經集體決策程序認定臨時決定不正確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違反組織人事管理規(guī)定程序的,;
(四)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未廣泛征求意見或未充分調研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導致決策失誤或產生大規(guī)模群訪、集訪事件的,;
(五)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益關聯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違規(guī)拆解資金額度,、重大投資項目,,規(guī)避集體決策或法定招標程序的;
(七)違反保密紀律,,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八)拒不執(zhí)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在決策執(zhí)行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和部門發(fā)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報告并采取相關措施的;
(十)會議記錄不規(guī)范甚至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的;
(十一)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前條規(guī)定并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依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關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違反前條規(guī)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屬于個人責任,,情節(jié)輕微,視情節(jié)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書面檢查或誡勉談話,;屬于領導集體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召開專題會議或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深刻檢查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屬分(子)黨組織可以參照本規(guī)則制定相應的議事規(guī)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則由公司黨委會審議通過,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則由公司黨委會授權黨委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國有企業(yè)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指引篇四
各基層黨委、直屬黨總支:
依據公司章程和《黨章》有關規(guī)定,,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黨委參與企業(yè)重大決策程序,,有效加強公司黨的建設,充分發(fā)揮黨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公司各項事業(yè)順利推進,,實現跨越式發(fā)展,特制定如下議事制度,。
1,、黨委(擴大)會議是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黨委討論決定問題的范圍和公司各個時期黨的中心工作任務及有關議題召開的會議。
2,、以黨委名義召開的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主持,如有特殊情況,,可委托其他委員主持,;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如需要可根據會議要求起草決議,、決定或紀要等。
3,、會議時間一般選定在委員都能參加的時間,,具體由主持人確定。
4,、參加會議的范圍一般不擴大,,如需擴大可由主持人確定。除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文件精神外,,擴大人數一般不超過實到會委員的半數,,以保證委員的發(fā)言條件。
5,、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委內部,書記同委員是平等關系,,在討論決定問題時,,要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要善于當好“班長”,充分發(fā)揮委員的作用,;委員要切實尊重和支持書記的工作,。
6、黨委會討論,、決定和參與決定以下問題:
⑴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指示,、決議的主要措施,。
⑵參與決定企業(yè)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包括:企業(yè)的經營決策,、長遠規(guī)劃,、年度和季度的經營計劃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計劃及施工原則,;重大人身,、設備、質量事故的分析及處理,;職工培訓計劃,;企業(yè)自有資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資獎金調整方案;財務預決算方案,;機構設置及定員編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廢除,;職工福利方面的重大問題,。
⑶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女職工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計劃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企業(yè)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設中的重要問題。
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⑹干部的任免或報請上級任免,、調動、晉升,、獎勵和考核及后備干部人選的確定,。
⑺公司以上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名單的確定和呈報。
⑻黨委認為必須討論和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7,、擬列黨委會討論和決定的議題,,需經黨政分管負責人審閱提出,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審定,,盡量做到會前交換議題,,以便形成統一意見。
8,、黨委會議記錄按會議內容確定密級妥善保管,,定期立卷歸檔,不經黨委書記,、副書記或黨委辦公室主任同意,,一般不得調閱。
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公司黨委書記主持,,書記外出由副書記主持,具體時間,、地點由主持人確定,。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和黨群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參加人,。討論研究和議定公司黨委有關工作和黨委書記,、副書記分管范圍內的專項工作及需報公司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如需要可根據會議要求起草紀要等。
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公司黨委書記主持,,書記外出副書記主持,具體時間一般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點由主持人確定,。參加人員為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公司黨委辦公室主任、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紀委副書記、工會副主席,、黨校校長,、直屬機關黨委書記、團委書記,必要時可根據主持人的指示通知其它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參加,。
會議內容為:
1,、公司黨群各部門匯報上一季度工作情況,包括工作進展,、職工思想動態(tài),。出現的問題和難點;提出下季度本部門及系統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點和具體措施,,包括對公司黨委整體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2,、公司黨委總結上一季度工作情況,,綜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點。
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如需要可根據會議要求起草紀要等。
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公司黨委書記主持,,書記外出由副書記主持,具體時間一般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點由主持人確定,,黨委辦公室負責會議的通知、記錄,。
參加人員為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公司黨委辦公室主任,、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紀委副書記,、工會副主席、黨校校長,、團委書記,;各基層黨委、直屬總支(支部)書記,。
會議內容為:
1,、各基層黨委、直屬總支(支部)匯報上一季度工作落實情況和下一季度的工作打算及措施,。
2、公司黨委總結上季度工作,對下季度工作提出基本思路,、工作重點和具體措施,。
3、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經驗交流和工作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