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上,,年齡是衡量一個人民事行為能力重要的一項標準,。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下列年齡與行為匹配的是:( )
A.金釵之年——接受贈與
B.及笄之年——締結婚姻
C.束發(fā)之年——從事勞動
D.耳順之年——不判死刑
在法律上,,年齡是衡量一個人民事行為能力重要的一項標準,。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下列年齡與行為匹配的是:( )
A.金釵之年——接受贈與
B.及笄之年——締結婚姻
C.束發(fā)之年——從事勞動
D.耳順之年——不判死刑
答
案A
解 析
金釵之年,,古人指女子十二歲,。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接受贈與是純獲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A項正確,,當選。因此,,選擇A選項,。
擴展知識
B項:及笄之年,古代女子滿15歲結發(fā),,用笄貫之,,故稱女子滿15歲為及笄,。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所以女子及笄之年不能締結婚姻,。故B項錯誤,,排除;
C項:束發(fā)之年,,清朝以前漢族男孩成童時束發(fā)為髻,,故用來指代成童,束發(fā)常指男子十五歲,。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束發(fā)之年從事勞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C項錯誤,,排除,;
D項:耳順之年,古代認為人到六十歲時聽別人言語便可判斷是非真假,,故用耳順指代60歲,。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耳順之年可以被判處死刑。故D項錯誤,,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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