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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方式的說法模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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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方式的說法模板(五篇)
時間:2023-05-24 06:57:18     小編:xiejin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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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方式的說法篇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fā)展,根據上級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一,、總則

1,、宗旨: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證師生因公臨時出國(境)工作正常運轉,,更好地為教學,、科研、管理服務,。

2,、歸口部門: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是廣州大學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的歸口部門。

3,、適用范圍(停留時間在三個月以內)

在職教職工短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訪問、講學,、短期合作研究,、競賽、文藝演出,,需要學校財務部門支付出訪費用(包括個人課題或項目經費)的,,必須辦理因公臨時出訪審批手續(xù)并持因公護照出訪;全日制在讀學生(包括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訪問,、講學,、短期合作研究、競賽,、文藝演出,,需要學校財務部門支付出訪費用(包括課題或項目經費)的,,必須辦理校內因公臨時出訪審批手續(xù)并持因私護照出訪。

二、審批原則和要求

1,、因公臨時出國(境)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

2、出訪人員的出訪任務必須與自身的工作性質相符。

3,、同一部門的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或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qū)。

4,、凡是專業(yè)人員完成的任務,,原則上不派非專業(yè)人員出訪。專題性的學術研討會須提交論文或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原則上同一論文或成果只派一人參加,。

5、我校人員參加外單位組團出訪,,組團單位須先征求學校意見,,由主管外事的校領導提出審批意見,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行文答復組團單位,。

三,、審核及報批程序

1、凡申請因公臨時出國(境)進行工作訪問的在職教職工和全日制在讀學生,,須首先征得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并到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領取《廣州大學因公臨時出訪審批表》(也可在國際交流處部門網頁上下載)。

2,、申請人須詳細填寫審批表,,尤其對出訪理由和所需經費來源應作詳盡的說明。需要由學校支付費用的,,應在遞交申請時加以說明,,并經財務處審核蓋章。

3,、出訪申請經申請人所在部門同意并在審批表上加具意見后,,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將審批表連同邀請函及附件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原件一份及復印件兩份送到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學術會議及短期科研活動送科技處和社科處審核,出國短期任職或工作送人事處審核,,學生出訪送學生處審核),,然后交到國際交流

2和發(fā)起人的政治背景,并如實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報告,。

3,、出訪人員應嚴格保守國家秘密,注意保護知識產權,,不做有損國格,、人格和違反外事紀律的事,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4、出訪人員不得私自與境外機構或個人簽訂協(xié)議或做出承諾。

5,、出訪任務完成后,,出訪人員必須在15天內將因公護照或通行證交回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統(tǒng)一保管,并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出訪匯報表》,,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存檔并轉呈主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

6、出訪人員在出訪期間應積極主動地做好我校的對外宣傳工作,,擴大我校的國際影響,。出訪回國后應繼續(xù)與出訪期間結識的學術同行及友好人士保持聯(lián)系,提高出訪的后續(xù)效益,。

六、附則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方式的說法篇二

大學因公臨時出國(境)用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勤儉辦外事”的方針,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因公臨時出國(含出境,,下同)用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節(jié)約國家外匯資金,,防止因公出國中的逃匯,、套匯、騙匯等行為,,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2〕314號),、《江寧大學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寧大政〔2005〕31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因公出國時間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為因公臨時出國,。

第三條因公臨時出國用匯包括出國進行考察,、訪問、學習,、經貿洽談,、新聞采訪、舉辦展覽,、出席國際組織會議,、短期培訓或研修等用匯;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用匯,。

第四條學校及所屬各單位,、部門在組織因公出國團組時,應努力壓縮參團人數(shù),盡量控制出國時間,,嚴禁繞道旅游,,避免重復考察,節(jié)約外匯開支,。

第五條外事處,、港澳臺辦和計劃財務處設專人負責出國用匯的管理、監(jiān)督工作,,其中出國由外事處負責管理,,赴港澳臺地區(qū)由港澳臺辦負責管理。

第六條出國人員憑出國任務批件供匯聯(lián),,培訓團組還須持國家外專局或市引智辦的確認件到外事處或港澳臺辦辦理外匯開支預算申請手續(xù),。

第七條外事處、港澳臺辦編制出國團組外匯開支預算應按照《江寧大學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執(zhí)行,。根據標準制訂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零用費及自費購匯的用匯指標預算,,對沒有固定開支標準的項目用匯,原則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確需安排的,,應提供相關的依據。

(一)城市間交通費:包括一國或多國城市間交通費,,應在國內購買往返聯(lián)程機票時,,盡量包含在國際旅費中,確需單獨開支的,,應事先在出訪計劃中列明,,可參照有關資料和根據慣例制訂預算,但不得超過同程間國際機票的價格,。

(二)境外其他費用:出國團組申請參展費,、場租費、會議注冊費等項目用匯,,應提供與國外承辦單位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文本及會議通知等資料。

(三)出國團組在出國期間由外方負擔的有關費用應從供匯預算中扣減,。

(四)出訪國家在規(guī)定中無開支標準的,,比照毗鄰國家的標準提供預算(毗鄰國家由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條出國團組向外事處或港澳臺辦辦理外匯開支預算申請手續(xù)時,,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必須真實,。

第九條計劃財務處對出國團組外匯開支預算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出國任務批件是否是原件;國外邀請函是否真實可靠,;國外活動日程安排是否明確,、詳細,路線是否經濟合理,;國外是否有收入,,對方是否提供資助;人民幣經費預算是否已落實,。

第十條對有開支標準的項目,,計劃財務處應按《江寧大學臨時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進行審核;對無標準的開支項目,,在報外事處或港澳臺辦審批后,,計劃財務處方可按出國團組與境外接待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及咨詢的出訪地物價水平核定相應外匯。

第十一條在審核出國實習,、培訓用匯時,,計劃財務處除按財政部、國家外專局頒發(fā)的《關于出國實習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93〕財外字第600號)執(zhí)行外,,還應對“培訓合同”中有關開支項目進行審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訓費開支范圍是否符合規(guī)定,,具體授課天數(shù)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供匯:

(一)手續(xù)不齊全,;

(二)有關資料反映情況不具體、不完整,、不真實,;

(三)境外活動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費行為,;

(四)超出規(guī)定范圍和標準,,又不同意壓縮預算。

第十二條出國人員應在出國前10——15天持出國任務批件供匯聯(lián),、培訓團組還須持國家外專局或市引智辦的確認件,、外事處或港澳臺辦填制的《臨時出國代表團組外匯開支預算表》、經經費主管領導審批后的借款單,,到計劃財務處申請辦理購匯,。計劃財務處對出國團組用匯申請審核后簽字蓋章,由出國團組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批匯手續(xù),,并持政府主管部門核定的“臨時出國代表團組外匯開支預算表”及“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簡稱用匯申請書),,到指定的中國銀行辦理購匯手續(xù)。

第十三條出國團組必須按批準的用匯項目和限額預算使用外匯,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結余的外匯必須退回,。

第十四條出國團組和個人對下列費用應全部上繳,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等贈發(fā)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住宿費等,,出國前已經領用相關費用的,;

(二)住宿費、機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國團組和個人取得的其他應上繳收入(包括從事科研合作和學術交流的勞務費,、出國展覽的展品銷售收入等)。

第十五條出國團組在國外的外匯開支必須取得原始憑證,,并經經辦人,、證明人和團組負責人簽字,確保費用開支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所有單據。出國團組應在回國后15日內到外事處或港澳臺辦和計財處辦理外匯核銷手續(xù),。核銷時必須憑有效票據填寫“出國團組國外費用開支明細表”和“臨時出國用匯核銷表”,,并由臨時出國團組負責人或本人簽字。所附的各種原始單據必須用中文在憑證背面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shù)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數(shù)額較大的開支單據必須要有出國團組負責人簽字,對應由個人負擔的和不能報銷的單據予以剔除,。此外,,還應提供出國護照或港澳地區(qū)通行證、上抵,、離境日期復印件,。經外事處或港澳臺辦簽字蓋章后,送計劃財務處審核蓋章,,由出國團組報政府主管部門核銷,。出國團組在沒有辦理外匯核銷手續(xù)前,組團單位或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xù),,嚴禁坐支和轉移外匯資金,。

第十七條出國團組向政府主管部門核銷出國團組外匯前,,計劃財務處要進行以下審核:

(一)出國團組外匯開支的原始單據等資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二)送審時間是否超過規(guī)定時限,;

(三)送審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四)各開支項目是否符合規(guī)定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有單項超支互相挪用行為,;是否有外方已負擔費用而重復報銷問題;是否有收入而隱瞞不報行為等,。

第十八條對下列開支不予核銷:

(一)超出規(guī)定開支范圍和標準的開支,;

(二)無原始單據的開支;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國外活動路線,、增加出訪地點和延長出訪時間的開支,;

(四)屬于不應該負擔的開支或因私發(fā)生的開支等。

第十九條出國團組如有外匯結余,,應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核銷意見,,辦理退匯,辦理退匯的類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用匯手續(xù)后,,因故沒有使用外匯,;

(二)出國人員未按原計劃出訪,變更了時間,、線路,、人數(shù)等;

(三)發(fā)生外匯結余的,。

第二十條辦理退匯手續(xù)時,由出國團組持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財政部統(tǒng)一印制的“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退匯通知書”,,到中國銀行辦理退匯手續(xù),。沒有辦理退匯手續(xù)的,出國團組不得報銷其人民幣開支,。

第二十一條跨地區(qū),、跨部門出國團組(以下簡稱“雙跨”團組)應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跨地區(qū)、跨部門因公出國團組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1997〕29號)組團,,嚴禁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雙跨”團組,。

第二十二條“雙跨”團組的參團人員只能向組團單位支付在國外開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幣,不得以外幣形式結算,。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外事處和港澳臺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經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方式的說法篇三

因公臨時出國(境)告知事項

一,、出國(境)團組實現(xiàn)團(組)長負責制。

二,、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強化組織觀念,堅持集體行動,,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lián)系和交往。不得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不得在外申請政治避難,。不得在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派出單位和省外僑辦報告,。

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遵守駐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令,,尊重駐在國家,、地區(qū)的宗教習俗;不違反保密紀律,;不得在外賭博,;不得出入色情場所;不得攜帶反動和淫穢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出入境;注意防范一切邪教活動,。

四,、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得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不得向企業(yè)、下屬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轉嫁,、攤派,、借支、墊支出國(境)費用,;不得用公款支付出國(境)期間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五、嚴格執(zhí)行審批行程,。不得前往未經批準出訪的國家和地區(qū),;不得繞道前往旅游景點游覽;不得擅自延長在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不得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提供方便;確保公務活動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嚴格加強證照管理。團組在境外期間,,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妥善保管證照,,并在回國(境)后7天內交頒發(fā)證照機關指定的部門統(tǒng)一保管或注銷。

七,、文明出行,。注重禮儀,保持尊嚴,,講究衛(wèi)生,,愛護壞境,安靜用餐,,文明住宿,尊重當?shù)匚幕曀住?/p>

八,、認真撰寫出訪報告,。廳級團組出訪回國后20天內向省外僑辦抄送出訪報告。

以上事項已被告知,,并將遵照執(zhí)行,。

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負責人 簽名:

年 月 日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方式的說法篇四

中國藥科大學因公出國(境)承諾書

本人此次因公出訪期間將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和紀律:

1、政治立場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不惡意詆毀祖國形象,,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2,、不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或擅自變更出訪路線。因公出訪團組成員未經批準,,不隨意單獨活動,。

3、出訪期間不參加與公務或學術無關的活動,。

4,、嚴格執(zhí)行國家、學校有關財務標準和規(guī)定,,不違規(guī)或超標使用經費,。

5、嚴格遵守各項外事紀律及當?shù)胤煞ㄒ?guī),,尊重訪問國(地區(qū))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6、樹立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遇到緊急情況向我駐外使領館及時匯報。

7,、提高保密意識,,保守國家和我校有關機密信息。

8,、回國后第一時間上交因公證照,,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出訪報告。

9,、若出現(xiàn)違規(guī)行為,,責任自負。

承諾人:____________

出訪時間,、國別:____________

簽名日期:____________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方式的說法篇五

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校出國(境)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促進學校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出國(境)工作的原則是,,有利于開放辦學,,加強交流,,積極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三條 按照涉外工作實行歸口管理的原則,,國際交流處為學校出國(境)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部,、人事處,、學生處等部門分別為科級以上干部、教職工和在校大學生出國(境)的歸口審核部門,。

第二章 出國(境)類別

第四條 公派出國(境)

(一)我校教職工或在校學生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或由我國政府聯(lián)系的各種項目獎學金或資助金等方式資助赴國(境)外進修學習,、攻讀學位、合作研究,、培訓,、工作等,屬于國家公派出國(境),。

(二)我校教職工或在校學生由學校派出赴國(境)外進修學習,、攻讀學位、合作研究,、培訓,、工作等,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不含三個月),,屬于學校公派出國(境),。

(三)我校教職工或在校學生由學校批準的出國(境)訪問、考察,、講學,、合作研究、參加各類國際會議,、研討會及展覽會等公務出國活動,,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屬于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五條 因私出國(境)我校教職工或在校學生取得國(境)外獎學金或自籌經費到國(境)外進修學習,、留學、探親,、旅游,、定居、繼承財產和其它私人事務而出國(境)的行為,,屬于因私出國(境),。

第三章 公派出國(境)

第六條 派出原則及相關規(guī)定(一)公派出國(境)

1.學校出國(境)工作服務于學??傮w發(fā)展需要,,緊密結合學校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際,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zhèn)?、學用一致、保質?;亍钡闹笇Х结?,有計劃、有目的地選派教職工出國(境),。

2.學校支持和鼓勵教學,、科研、管理教職工及在校學生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參加與我校學科建設、專業(yè)發(fā)展相關的出國(境)進修,、訪問交流,、學習、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動,,全面提升我校教學質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學校的選派工作優(yōu)先考慮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項目、高新技術領域對高層次創(chuàng)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學術,、學科帶頭人及業(yè)務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蹤國際學術、學科領域的前沿,,開拓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因公臨時出國(境)

1.因公臨時出國(境)應按照務實、高效,、精簡,、節(jié)約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講求實效,。嚴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訪問,,不得把出訪作為一種待遇,嚴禁借機公費旅游。

2.因公臨時出訪教職工身份要與出訪任務相符,,不得出國(境)執(zhí)行與本人分管工作無關或本應由下級主管部門教職工和專業(yè)人員執(zhí)行的任務,。

3.因公臨時出訪必須有對方對口部門或相應級別邀請人的邀請,邀請單位和邀請人應與出訪人的職級身份對等,。不得通過旅行社或中介機構聯(lián)系邀請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資企業(yè)邀 請的名義出訪。

4.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每年校級領導的出訪人數(shù)一般不超過廳局級干部總職數(shù)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訪團組教職工應少而精,組團教職工總數(shù)原則上不超過6人,。

5.因公臨時出訪應盡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除培訓、學術交流類出訪團組外,,其余團組出訪一個國家(地區(qū)),,在外停留時間一般不超過5天;出訪兩個國家(地區(qū)),,不超過8天,。三個國家(地區(qū))以上,不超過10天,。(離抵境當日計入在外停留時間)

6.未經批準,,不得增加出訪國家(地區(qū))和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出訪應首選直達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不得取得一個國家簽證而出訪數(shù)國,不得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地區(qū))時間,。

7.同一部門的領導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同時或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地區(qū))或臨近國家(地區(qū))(不含學術交流)。

8.所有因公臨時出國(境)的黨政干部及教職工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出訪的開支標準,,按上級有關標準執(zhí)行。

9.已離(退)休教職工原則上不再派遣出國(境)執(zhí)行公務,。

10.參加上級組團出訪,,必須在報名前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未經批準直接報名的,,學校不受理其出國申請,。

第七條 國家、學校公派出國(境)申辦程序

(一)校內各單位,,須在每年規(guī)定時間向國際交流處報送下出國(境)計劃,,由國際交流處負責統(tǒng)一受理因公出國(境)申請,,經相關部門會審,報學校批準后,,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出國(境)計劃,,否則不予安排。

(二)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由人事處負責,會同國際交流處,、科技產業(yè)處,、教務處等有關部門,按出國留學項目要求,,制定具體條件,。在此基礎上,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按照一定程序遴選確定,被確定的人選,,按以下程序辦理: 1.教職工申請國家公派出國(境),、學校公派出國(境),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咸陽師范學院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附境外單位發(fā)來的邀請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譯件,、復印件三份,出訪書面報告(包括出訪目的,、時間,、路線、團組人數(shù),、教職工身份,、經費等),所在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核,,經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通報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按照相關要求由派出單位與其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并辦理公證手續(xù),,按相關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由人事處代表學校與其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并辦理公證手續(xù),。

3.學校公派出國(境)留學教職工在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辦理有關手續(xù)時,應交納一定數(shù)量的保證金,。出國(境)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一年以下交納保證金1萬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納保證金2萬元,并在人事處辦理請假離校手續(xù),。出國(境)留學教職工回校正式上崗工作三個月后,,可領回保證金。

(三)凡經學校擇優(yōu)選拔按公派出國(境)留學派出的在校學生,,經學生處審核與所在院(系)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并公證后,,到國際交流處辦理出國(境)手續(xù)。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申辦程序

(一)校級(含副校級)領導干部因公出訪,,獨立組團或參加有關團組,,由國際交流處提出請示,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定批準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若無異議,,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組織部負責辦理政審手續(xù)。

(二)我校副科級以上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組織部審核,,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定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若無異議,,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組織部負責辦理政審手續(xù),。

(三)教職工應邀參加國(境)外國際會議或短期出國(境)訪問,,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咸陽師范學院教職工出國(境)申報表》,,經所在單位,、人事處同意,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向黨委會通報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四)參加雙跨(跨單位,、跨省區(qū)市)出國(境)團組的因公臨時出國(境)教職工,,報名前應提供有關材料(組團單位給省外辦的征求意見函,、組團申請報告復印件、出訪詳細日程,、出訪費用,、經費來源等),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經所在單位、人事處同意,,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向黨委會通報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公派出國(境)的費用

(一)凡納入國家公派留學計劃的教職工,其出國(境)費用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文件規(guī)定辦理各項手續(xù)和交款事宜,。

(二)納入省公費出國(境)計劃的教職工,其出國(境)費用由省教育廳和學校共同承擔,,按照省教育廳文件規(guī)定辦理各項手續(xù)和交款事宜,。

(三)學校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國際旅費、出國(境)前辦理護照,、簽證及出國(境)時國內交通費等,,一般先由個人墊付,按期回校報到并完成總結匯報者,,由學校報銷國際旅費(國(境)外提供國際旅費者除外),,其他費用根據學校旅差費標準,按每人2000元限額憑據報銷,。

(四)因公臨時出國(境)有關費用的報銷按照財政部《因公臨時出國(境)教職工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因公出國(境)教職工的工資待遇

(一)學校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期間國內基礎工資、績效工資照發(fā),。

(二)公派出國(境)(期限三個月以上者)從出國(境)的下一個月起基本工資暫緩發(fā)放,,批準出國(境)期限內的工資由學校財務處代管,在批準期限內回校后一次性發(fā)給本人,。批準出國(境)期間工齡連續(xù)計算,。未經批準逾期未歸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發(fā)工資,。公派出國(境)留學教職工在國(境)外期間不發(fā)放績效工資獎勵部分,。

第十一條 公派出國(境)教職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國家公派出國(境)的教職工,提出延長期限,,學校原則上不予批準,。學校公派出國(境)的教職工,,確因需要延長期限者,須在原批準期滿前三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延長一次,,一般不超過一年。

(二)對未經批準逾期未歸的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學校按相關協(xié)議及人事管理規(guī)定有關條款實施違約賠償或處罰,。在國(境)外滯留期限(指未經學校同意擅自滯留國(境)外的時間)超過兩個月的,按學校有關人事管理規(guī)定按擅自離崗人員處理,。

(三)公派出國(境)教職工應認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務的義務,。回國后其服務期限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辦法執(zhí)行,。

(四)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和因公臨時出國(境)教職工回國后,,應在入境后兩周內分別到所在單位、人事處或組織部,、國際交流處報到,,提交國(境)外留學、進修研修成果,、出訪總結,,必要時可組織報告會。

(五)因公出國(境)教職工回國后,,應在1周內將其公務證照交國際交流處,,由國際交流處專辦員送至省外辦出國處統(tǒng)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執(zhí)行證照管理規(guī)定的團組和個人,,一律停止其出國(境)執(zhí)行公務的審批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在出國(境)前,所在部門領導,、國際交流處應向其明確出國(境)任務,,進行政治紀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專人負責聯(lián)絡,。

(二)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在外期間應與組織部或人事處及所在單位保持聯(lián)系,。

(三)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在外學習、工作期間,,所在部門應協(xié)助學校有關部門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主動關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況,了解科研進展,,把握思想動態(tài),,并及時通報學校的最新情況,做好出國(境)教職工按期回國的思想工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國(境)

第十三條 因私出國(境)類別

(一)自費出國(境)留學

1.我校教師個人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必須完成本單位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原則上應達到相應的服務期限。凡服務期未滿的教職工或在職碩士生,、在職博士生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或出國(境)工作的,,人事處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待遇并與其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

2.凡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須向學校遞交辭職或保留公職的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人事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向黨委會通報。獲得批準后,,離校前申請人應到人事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圖書館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3.若申請者因故未能獲得出國(境)簽證,當年內可申請復職,,學校根據崗位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其復職,。

4.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未獲批準或雖獲批準但未辦理離校手續(xù)而擅自離職的教職工,,學校按擅自離崗處理,。

(二)出國(境)探親和旅游

我校在崗教職工申請自費出國(境)探親,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三)學生出國(境)

1.學校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國(境)外學習交流,。在校大學生申請自費出國(境),由本人填寫《咸陽師范學院學生出國(境)審批表》,,經所在院系,、教務處、學生處同意后,,報國際交流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向黨委會通報后,,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2.學生申請赴國(境)外交流學習,應當經得家長同意,,須與所在院(系)簽訂《安全責任承諾書》或《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3.學生因私出國(境)旅游應當盡量安排在假期進行,其他時間需履行請假手續(xù),。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管理

(一)登記備案教職工范圍

1.根據上級規(guī)定,,在職副科級以上干部,、離(退)休的廳級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職稱及特殊崗位(指人,、財,、物、涉密管理部門副科級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職工,,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2.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我校屬于登記備案范圍教職工的有關信息,,須報咸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二)登記備案教職工信息管理

1.登記備案教職工信息管理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實行分類管理,,組織部負責在職副科級以上干部、離(退)休廳級干部的登記備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處負責在聘副高以上職稱及特殊崗位教職工登記備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組織部和人事處負責向國際交流處按時報送登記備案教職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調離,、職務職稱晉升等發(fā)生變更的,,須及時報國際交流處,由國際交流處統(tǒng)一報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稱)和戶口所在地等信息,。

3.組織部,、人事處要確定專人做好登記備案教職工信息的報送,應準確無誤,,且任何人不得將備案教職工信息公開或提供查詢,。

第十五條 證照管理

在職的副處級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級以上職稱及特殊崗位的教職工因私證照實行集中分類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證照包括有效的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一)教職工需申請辦理因私證照,屬于登記備案教職工的,,按照前述組織人事管理權限,,持簽批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到咸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因 私證照,。

(二)在職和離(退)休的廳級干部,、在職處級干部和特殊崗位科級干部的因私證照,由組織部收集登記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教職工及特殊崗位教職工的因私證照由人事處統(tǒng)一收集登記并集中管理,。

(四)組織部、人事處要建立電子檔案,、登記薄和證照管理制度,,指定專人妥善管理,并將登記冊送國際交流處備案,。

(五)證照集中管理的持證照教職工應在回國入境后10個工作日內(以國家邊檢部門加蓋的入境章時間計算)將因私證照交組織部或人事處,,逾期未交者,不再批準其出國(境),。

第十六條 登記備案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的審批 登記備案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按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在職和離(退)休的廳級干部因私出國(境),,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由國際交流處負責辦理。

(二)在職的副科級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教職工及特殊崗位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持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部或人事處負責人審簽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定后,當事人將審批完整的《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交到國際交流處備案后,,持《登記備案教職工因私證照審批表》和出入境證件存放卡到組織部或人事處領取存放的證照,。

第十七條 登記備案、證照管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登記備案,、因私證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規(guī)定辦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并取消單位和責任人的評優(yōu)資格。經辦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證照丟失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責任人的評優(yōu)資格,,如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登記備案教職工應按規(guī)定辦理出國(境)審批,、證照交回等手續(xù)。

1.登記備案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應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未辦理請假和審批手續(xù)的,按曠工處理,,并給予相 應的紀律處分,。

2.登記備案教職工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xù)時弄虛作假或出現(xiàn)其它違法違紀情況的,學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組織部,、人事處追繳其所持證照,報國際交流處,,并提請出入境管理部門予以作廢,;情節(jié)嚴重的,一至三年內不再批準其出國(境)申請,。

3.登記備案教職工逾期未交因私證照的,,組織部、人事處應及時報國際交流處,,由國際交流處提請出入境管理部門予以作廢,,并取消當事人的評優(yōu)資格。

4.登記備案教職工未按規(guī)定交因私證照,,且又不履行正常報批手續(xù)擅自出境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況的,登記備案教職工原則上不得按因私辦理出國(境)手續(xù):

(一)不符合因私出國(境)審批范圍的,;

(二)政法部門立案審查未作出結論的,;

(三)在涉密崗位工作未過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國(境)條件的,。

第十九條 其他不在備案之列的教職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國(境)情形的,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在咸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因私證照,。因私證照由個人保管。

第二十條 因私出國(境)教職工的工資待遇

(一)學校教職工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下一月起工資停發(fā),。如學業(yè)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國前與人事部門協(xié)議辦理。自費出國(境)教職工在國(境)外期間不發(fā)放績效工資,。自費出國(境)學習教職工按規(guī)定期限自回單位報到時的當月起,,恢復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國(境)教職工的配偶申請出國(境)探親,,其工資待遇按人事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利用假期出國(境)探親及旅游的教職工的工資及 各種津貼照發(fā),超期按人事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際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處,,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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