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xiàn)專業(yè)化合作的紐帶,。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訂立合同的過程篇一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有時又稱發(fā)價,、發(fā)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對方為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huán)節(jié),沒有要約就不存在承諾,,合同也就無從產生,。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2,、要約邀請 要約要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zhí)幱谟喠⒑贤臏蕚潆A段,,不能由于對方的承諾而達成合同,。與要約相比,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要約邀請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tǒng)地宣傳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逗贤ā返?5條明確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具體表現(xiàn),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如果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即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內容: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收到時間,。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法律賦予要約這種效力,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予以承諾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約人并沒有承諾的義務,所以,,一般說要約對受要約人不產生約束力,,受要約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諾或拒絕,即使拒絕要約,也沒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撤回要約,而只能撤銷要約了,。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銷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受要約人。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后,,要約人就不能撤銷要約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約,,因出現(xiàn)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情況,。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相對于要約而作出的,,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的同意,承諾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諾應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關于承諾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條規(guī)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p>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
2,、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表現(xiàn)在,除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各國立法的分歧較大,。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郵主義,,即承諾自受要約人發(fā)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根據(jù)實際情況并參照有關國際公約,,規(guī)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有時,承諾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在要約規(guī)定的承諾期內作出,,成為遲延承諾。遲延承諾是指沒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的承諾,。遲延承諾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
(1)一般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意外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確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時間,。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用成立的地點,。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違反相應義務并造成損害為條件,,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締約當事人有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
2,、違反締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違反締約義務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4,、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xiàn)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認定當事人履約狀況的客觀根據(jù),。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交談達成協(xié)議而訂立合同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由于口頭形式缺乏文字記載,,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shù)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三)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形式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的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xiàn),。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書面形式的種類不限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文字記載如文書,、信件等,。在商務活動中,電子信息技術已經被普遍采用,,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產:“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形式的最大優(yōu)點是合同有據(jù)可查,發(fā)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
(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稱默認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以某種行為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xù)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繼續(xù)接受,,可以視為租賃關系繼續(xù)存在,當事人雙方以行為形式延續(xù)了原租賃合同,。
(一)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請求債務人交付貨物等,。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基本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都是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根據(jù)給付義務的需要而延伸出的義務,,此類義務的發(fā)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jù)的,如技術開發(fā)合同中的保密義務,,買賣合同中賣方在交付貨物前對貨物的保管義務等,。
(二)合同的條款 《合同法》第12條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1,、當重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shù)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也叫定式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簡化訂約程序,,有些行業(yè)經過長期形成的商業(yè)慣例,,逐漸產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二)使用格式條款的法律限制 我國《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則,,對格式條款的適用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當事人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且,,應當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已發(fā)出的要約如何撤回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在有關招標的法規(guī)中,,一般規(guī)定投標人可以在結束招標或開標以前的任何時候撤回標書。如果投標人想撤回標書,,他必須在上述時間以前撤回,,過了這個時間他就無權撤回標書了。一旦要約被撤回,,除非按規(guī)定程序恢復效力該要約就不會被接受或承諾,。
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fā)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區(qū)分規(guī)定了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第十七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就不稱撤回而只能撤銷了,?!逗贤ā返谑藯l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p>
要約的撤回時間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應的責任是很關鍵的,但也是很復雜的,,尤其當發(fā)出要約的通訊方式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不一致時更是復雜,。假設一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向總承包商發(fā)出一個口頭要約??偝邪淘谑盏匠坊匾s的通知前承諾了該要約,。分包商是通過電報、書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方式,,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承諾以前,,但在總承包商寄出承諾以后撤回標書的。這時分包商撤回標書的效力該如何確定呢?對于要約人而言,,他發(fā)出要約之后決定撤回其要約,,這時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約是否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對要約人來說有時是很難區(qū)分要約撤回還是要約撤銷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視為要約的審查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的條件
對于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符合要約,即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是否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如果符合規(guī)定,,則應視為要約。審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①,、是否存在對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俗稱紅線)以外的說明和允諾,,如有則不能視為要約。
②,、是否具體確定,。具體確定的定義是指開發(fā)商對其開發(fā)的項目規(guī)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因為具體確定是一個抽象概念,,并沒有統(tǒng)一標準,。如有認為,如果開發(fā)商在廣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為準”,、“最后均以政府批準的方案為準”,、“本廣告尚未最終確定”、“本廣告僅作參考”等,,可以以此抗辯,。也有認為此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故應仔細審查,,小心對待,。對于廣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會被認定是開發(fā)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并單方面免除責任,,從而被認定無效,。
③、對買受人訴訟所稱的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未對價格確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為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一、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約的效力?!逗贤ā返?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要約的失效,。要約發(fā)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guī)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在發(fā)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qū)別,。二者的區(qū)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調解主義”不利于律師的法律信仰
調解當然是一種辦法,,以前律師執(zhí)業(yè)也講究調解的。不過,,把調解辦法上升到河南的這種“調解主義”,,倒是讓我覺得很有些四顧茫然。不僅“調解主義”可能成為當事人的負擔,,就是許多律師對之也很不熱情,。原因最簡單不過,擔心影響到自己收入,。
其實,,指望律師去當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盡管現(xiàn)在法律資源緊張,,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對社會公共運轉是一種不利因素,。但是,,這一切還是要從法治的角度去進行根本解決。要知道,,法律是社會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調節(jié)器,,是傳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途徑。如果社會法治程度能夠不斷提升,,執(zhí)法效果與執(zhí)法公平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證,,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師對著那么多臉紅脖子粗的當事人苦口婆心講大道理了。
律師善當和事老,,也是一種美德
和事老應該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可是不少律師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領”,,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領”。律師受理下的民事糾紛多是幾經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終,;這就很讓律師們省時,、省工、少費心思,;律 師 受 理 費 用 也 拿 得 輕 松 無比----無非是找找證據(jù),、寫寫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從法律角度講這也無可厚非,;但從民生角度講,卻增加了糾紛解決成本,。一是耽擱了民眾大量的生產勞動時間,,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二是民眾既要交數(shù)額不菲的律師代理費,,又要交法庭訴訟費,。三是糾紛案件由律師調查取證到法庭調查取證,自然辦案時間拖長,,相應花費也隨著擴大,。本來律師完全可以調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勞消耗”,,不是一種浪費么,?□鄭家俠
可笑的規(guī)定“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拋開律師們自覺不自覺的抵制心態(tài)不講,僅就這項規(guī)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師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調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沒有硬性規(guī)定,,和律師先行調解的相關約束,,律師本身又不太樂意調解的前提下,這樣的規(guī)定終歸會淪為一張可有可無的廢紙,。
再回頭看看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其合法性值得懷疑?!兑庖姟芬?guī)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甭蓭熒頌槲腥说拇?,尊重的是事實和法律,,踐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為當事人搞好法律服務,。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從屬于法院,,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去“配合”法院。
換個角度分析,,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如果調解的結果是嚴重損害委托方權益的,律師不但不應該“配合”法院完成調解,,反而應該義正詞嚴地予以拒絕,,并申請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最高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當事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shù)模?/p>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shù)模?/p>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shù)模?/p>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yōu)撫醫(y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shù)孛裾趧雍蜕鐣U系炔块T規(guī)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zhí)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訂立合同的過程篇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將為您詳細的介紹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審查主要針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方當事人為法人:包括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機關,、社團等,,需要審查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對方當事人為其他組織,,如獨資企業(yè)、合伙人,、企業(yè)分支機構等,,無獨立法人資格,要審查其《營業(yè)執(zhí)照》,,對于分支機構還需要審查其總公司的相 關情況,。
合同利益的實現(xiàn),不僅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性的客觀可行,,而且需要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配合,。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同樣重要,如資信情況、商業(yè)信譽,、歷史履約情況等,。
(1)基本情況概括,
①企業(yè)的性質:分布在哪個行業(yè),,所處的經濟時期,;
②企業(yè)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于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
③企業(yè)的人員構成、營業(yè)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yè)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該企業(yè)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注冊資本和凈資產,,這是合同當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注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lián)系,,不能單純依此作為判斷標準。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fā)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文件的確定標準。
(4)公司帳號,,是保障企業(yè)在發(fā)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的最有效的途徑。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生效,。因此,這類人員簽訂合同無需另外授權,,并且其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 該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能因為是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就可以掉以輕心,,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與《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姓名相核對,。當簽約人為委托代理人時,,應審查是否有授權委托書或單位介紹信,審查時注意授權是否清楚,權限的范圍及是否已失效,。
訂立合同的過程篇三
1,、知識目標:識記《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的糾紛;了解我國法院的層級設置,;識記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概念,;了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以及法院決定受理后在開庭審理前所做的準備工作;了解審判監(jiān)督程序,。
2,、能力目標:能夠應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判斷管轄問題;根據(jù)教材《民事起訴狀》的樣本,,會結合實際案例書寫較為簡單的民事起訴狀,;掌握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般程序,能夠在模擬法庭中擔任審判長,。
3,、情感態(tài)度價值觀目標:培養(yǎng)法制觀念和科學合理的法制思維。
1,、學習重點: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般程序
重點突破方法:先引導學生學習教材理論知識,使學生初步了解一般程序的五個步驟,,然后播放一段《庭審現(xiàn)場》的剪輯視頻,,讓學生身臨其境的感受庭審的一般程序。
2,、學習難點:法院管轄問題
難點突破方法:在用案例鞏固第一個知識點——法院受理的糾紛時,,設置一個法院受理但在區(qū)域管轄方面較為復雜的案例,以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通過引導學生學習教材,,總結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然后通過案例(即學即練)達到掌握的目的,。
講授法,;分組討論,合作交流
(一)創(chuàng)設情景,、激情導入
(播放視頻:《彩禮該不該退》,,中央電視臺第12套節(jié)目《庭審現(xiàn)場》),
使學生簡單了解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一般步驟,,特別讓學生注意:法庭調解可在開庭前和庭審中的任何時候進行,。
展示三個案例,給學生設置疑問,,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案例一:關雄是某市稅務局職工,由于工作吊兒郎當,被稅務局以違反內部規(guī)章制度為由開除,。關雄對被開除不服,,決定到法院起訴稅務局。你認為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二:建陽是某大學學生,,因沒參加學校組織的學位英語考試被拒發(fā)學位證書。建陽認為學校侵害了其榮譽權,,訴請學校頒發(fā)學位證書,。你認為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三:小管住在某市西城區(qū),,小霞住在同市東城區(qū),,小霞欠小管錢一直不還,小管欲起訴小霞,,你認為法院會受理嗎,?如果會受理,小管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呢,?
(二)交流探究
1,、法院受理的案件
(1)民事訴訟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因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離婚,、繼承以及侵權等糾紛提起的訴訟都屬于這一范圍。
(2)行政訴訟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刑事訴訟案件
刑事訴訟以立案為起點,。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對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以及自己發(fā)現(xiàn)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有沒有犯罪事實和是否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并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 學完此知識點后,,展示當堂訓練: 閱讀案例回答,以下訴訟,,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一:孫女士的公司與某國企業(yè)簽訂了一份玩具加工合同,由于我國與該國終止了外交關系,,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孫女士要求法院判決政府改變決定。 案例二:李先生對工商局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不服,。
案例三:老趙對公安局用手銬強制其去公安局接受審查的行為不服,。 2、法院的管轄
(1)級別管轄: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確定管轄權,。
此外,,由于專業(yè)性質,還設有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
(2)地域管轄:確定某個一審案件應該由哪個地區(qū)的法院來管轄。 ①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行政訴訟:以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刑事訴訟:犯罪地法院管轄,。 學完此知識點后,,展示當堂訓練:
案例一:劉勝住在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隔壁,王燕住在本市a區(qū)人民法院的對面,,王燕因交通肇事致使劉勝左腿傷殘,二人經調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但王燕一直沒有履行,,劉勝為維護其權利,應該到哪個法院起訴,?
案例二:某市b區(qū)居民孫立因醉酒不慎點燃了a區(qū)街道邊的`一棵風景樹,,該區(qū)行政執(zhí)法局對其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補種并處罰金500元,,孫立不服,,向該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qū)政府維持原處罰決定,,孫立還不服,,該向哪個法院起訴?以誰為被告呢,? 3,、起訴
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稱為起訴,俗稱“告狀”,。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或與被害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人)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受理的條件: ①有管轄權
②與原告有直接利害關系 ③有明確的被告
④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 開庭審理的五個階段: ①開庭準備 ②法庭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合議庭評議 ⑤宣判
播放剪輯視頻《考試作弊引發(fā)的案件》(約10分鐘),,使學生充分了解法庭審理的一般程序。
(三)當堂訓練
1.在開庭審理階段,,()要在開庭前查明原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
a 書記員 b審判長 c 主審法官d 法警
2.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法院收到起訴狀后要進行審查。審查后應在( )日立案,。
a 7b 10 c 15d 5
3.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法院接到起訴狀后要從哪些方面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四)鞏固創(chuàng)新
1.原告a公司狀告b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案,,已由h去法院受理,,假如你是本案主審法官,應如何安排法庭調查階段的集體程序,?
2.自選案例,,以教材《民事起訴書》為樣本,寫一份民事訴狀,。
訂立合同的過程篇四
合同的成立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fā)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合同訂立時充分體現(xiàn)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都是有效的。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可以咨詢網站的在線律師,。
訂立合同的過程篇五
聘用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堅持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
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一般是受聘人員本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同時,按國家規(guī)定并履行審批手續(xù)聘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工作紀律,。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xù)訂的條件,。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可以協(xié)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下,,中長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國家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在訂立聘用合同時,,只要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聘用合同。
連續(xù)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訂立合同的過程篇六
醫(yī)院的開業(yè),、廣告招牌為要約邀請,,表明我是醫(yī)院,我正在營業(yè),,如果需要診療服務,,我愿意提供服務?;颊叩膾焯栃袨闉橐s,,表明患者向醫(yī)院發(fā)出希望與醫(yī)院訂立醫(y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醫(yī)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掛號費,,向患者交付掛號單的行為是承諾,,從這一時刻起,普通門診醫(yī)療服務合同即告成立,。
門診醫(yī)師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療的建議并開具住院單的行為為要約,,即希望與患者訂立住院醫(y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經患者的承諾,,醫(yī)院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颊咿k理住院手續(xù),,并交付住院治療費押金的行為是承諾,,即患者愿意與醫(yī)院訂立住院醫(yī)療服務合同,從辦理住院手續(xù)時起,,住院醫(yī)療服務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醫(yī)療機構在履行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所負的“防疫”義務時,,醫(yī)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較大限制,,締約的方式、過程主要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第28條規(guī)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fā)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y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120是免費公益電話號碼,,通過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屬于醫(yī)療服務合同,。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關系的兩個特點。其一,,這類合同是患方在危難時刻與醫(yī)療機構簽訂的,。其二,患方對于合同的內容沒有機會和能力討價還價,,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醫(yī)療機構負有強制救治義務,,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出診救治,。
有人認為,撥打120電話求救行為是要約,,急救中心和醫(yī)院接到電話后出車急救是承諾,。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關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將撥打120求救行為作為要約,急救中心或醫(yī)院就有權利拒絕出診且無需通知求救者,。這樣的結果有悖于120的宗旨,。醫(yī)療機構設置120急救電話或者與120急救網絡聯(lián)網的行為是要約,表明該醫(yī)療機構有接診急救患者的'能力,、技術及設施條件,,并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fā)出愿意締結急救醫(yī)療服務合同的建議,該建議的內容具體、確定,,即對急?;颊哌M行緊急救治的醫(yī)療處置,至于救治的方法,、費用等在所不問,,該建議的性質是要約?;颊呋蛩藫艽蛟摷本入娫挼男袨閼獙俪兄Z,,即患者或他人確信該醫(yī)療機構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條件,愿意到該醫(yī)療機構接受急救服務,,向醫(yī)療機構作出接受其要約的承諾,。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時間,應明確只要患者撥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醫(yī)院須立即出診,。對于自行直接將急?;颊咚偷结t(yī)院、未經120接診的情形下,,急?;颊弑贿\送的醫(yī)院的行為是承諾,從患者被送至醫(yī)院的救治場所時起醫(yī)療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醫(yī)師脫崗,,延誤了緊急救治即屬違約。